Re: [爆卦] 我被告了

作者: saveme (hihi)   2015-01-31 23:11:57
以下是我的個人的看法供參考.
我不認為假如你當上站長,
這樣做法是對的,
訴訟是個人原本就有的權利,
沒有任何人可以剝奪.
這也是國際公法上最基本的人權.
跟人家有訴訟關係,
就如你講的,
有甚麼事實,
就上法院舉證辯論.
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
要不要和解在於當事者雙方.
但身為一個版主,
鼓吹別人為訴棍應當討伐?
甚至期望用PTT的行政權力來剝奪國際公法基本人權?
那是錯誤的行為.
如果你因為過去面對的官司,
而對告你的人做出不理智的判斷,
那是很令人失望的行為,
簡單的講,
當別人再告你的時候,
你認為對方告你是不適當時,
你應該當庭就可以反控別人誣告,
這也是你應有的權利,
請不要輕易放棄這樣的權利,
屬於法庭上的事,
就應該由法庭上來解決,
而不是鼓吹使用PTT的行政權來剝奪國際公法的基本人權.
※ 引述《XXXXGAY (站長小妹)》之銘言:
: 我覺得站方態度不夠強硬,要是我當上站長,
: 我一定會把訟棍列為PTT不受歡迎人物,
: 來一個帳號就砍一個,來兩個砍一雙,
: 看訟棍創帳號快還是我手速快!
: 這邊再跟大家複習一次訟棍慣用手法:
: 1.註冊幾十個PTT帳號。
: 2.先開出分身一號去某個版發引戰文。
: 3.標題內容可以是......
: 『少年拍的奇幻漂流超難看,一個印度人和老虎在打架而已』
: 『士林夜市的某家牛排超級難吃,女工讀生沒奶又沒氣質』
: 『馬英九才是王道,阿扁除了貪汙什麼都不會』
: (以上全部都是舉例,如有雷同一定是巧合!)
: 4.接著開出分身2.3.4.5號出來,在推文內謾罵分身1號,藉此炒熱氣氛。
: 5.鄉民路過看到那個多人在罵,就順手推一下文罵兩句。
: 『這部電影智商要夠高才看得懂』
: 『你好奧客唷』
: 『白癡馬迷』
: (沒錯,你推這種程度的推文就會被告了)
: 6.大約2~8個月後,鄉民就會收到警察局的筆錄通知書。
: 長這個樣子:http://ppt.cc/aACC
: (我上次去信義分局做筆錄順便打卡當紀念)
: 7.網路訟棍在哪家警察局報案,不管你住在台灣的哪裡都得跑去那家警局作筆錄。
: 8.接著網路訟棍會寄信跟你提和解,和解金通常在1~3萬左右。
: (據說有殺價的空間 XD )
: 9.如果你不肯和解,沒多久就會收到傳票。
: 長這個樣子:http://ppt.cc/v497
: (我當八卦版主被告六次了,持續增加中)
: 10.網路訟棍靠這種無差別攻擊,看看能不能告到.....
: 『路途遙遠的』『上班沒辦法請假的』『怕事怕麻煩的』『學生族群的家長願意和解』
: 這幾種類型很容易就願意跟他和解。
: PS:我被告的理由是『在八卦版發公告提醒大家小心訟棍所以被告妨礙名譽』
: 新聞影片支援:http://www.youtube.com/watch?v=N_e9nh7XZkY
: ============================================================================
: 接著收到傳票後,你們可以先打電話給事務官詢問,
: 如果你們想轉移開庭地點的話,寫信去申請即可,
: (訟棍就是希望告到路途遙遠的,這樣才會願意跟他合解)
: 信件內容不需要固定格式,也不限定使用的紙張,
: 這是我的範本:http://ppt.cc/NH3R
: 如果你們開庭日剛好有事,也可以寫信去延後,
: 這是我的請假範本:http://ppt.cc/30Xj
: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 切記!不要怕他,也不要輕易跟他和解,
: 因為這類型案件大部分都不會成案,
: 他只是要讓你們疲於奔波後自願跟他和解,
: 最後騙取和解金罷了。
: =============================================================================
: 近兩年,有被告過的八卦板主:
: XXXXGAY、talk520、hateOnas、hiimlive、Mews
: 那陣子唯一逃過的八卦版主是seabox,海盒子快出來面對!
: 然後我今年又被告了,本周五要出庭,
: 這是傳票:http://ppt.cc/IgQU
: XD
: ===請禮貌推文,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作者: victoryss (☞ ☑中间选民 ☑爱歹玩)   2015-01-31 23:12:00
恩恩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15-01-31 23:12:00
樓下victoryss
作者: Level (HowAreYouToday)   2015-01-31 23:12:00
樓上我告你喔
作者: d9637568 (小さいけれど確かな幸せ)   2015-01-31 23:13:00
誣告很難成立 不要誤導大眾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1-31 23:13:00
是歐是歐 反告別人誣告? 大都根本進不了法庭吧?
作者: wcontainer (watercontainer)   2015-01-31 23:13:00
無法苟同
作者: milkyway168 (雲河)   2015-01-31 23:13:00
不要說我馬英九 我告你喔
作者: ocean5566 (煙大屌熟男)   2015-01-31 23:13:00
你連誣告也不懂 前面還能洋洋灑灑講一堆 佩服佩服
作者: Beef (Don't look back)   2015-01-31 23:13:00
誣告這麼簡單喔 鍵盤誣告
作者: ocean5566 (煙大屌熟男)   2015-01-31 23:14:00
基本的東西都不懂了 那你整篇文根本沒可信度 END
作者: covari (魚昆)   2015-01-31 23:14:00
PTT永久不歡迎對象早就已經有前例囉 請google
作者: kc (跌 倒 了)   2015-01-31 23:14:00
有點強
作者: bobo1002 (かしこいかわいいえりー)   2015-01-31 23:14:00
廢文
作者: diefishfish   2015-01-31 23:14:00
作者: LSgay5566 (麗萱小妹)   2015-01-31 23:14:00
事實推
作者: milkyway168 (雲河)   2015-01-31 23:14:00
我是中立仁表示
作者: LICENSE (安安阿蝦蝦)   2015-01-31 23:14:00
這要被告成功也不太容易
作者: eva1988817 (‧﹏‧鯉魚)   2015-01-31 23:15:00
誣告跟告人不能這樣比的
作者: wcontainer (watercontainer)   2015-01-31 23:16:00
一開始兩方就不是站在相同的立足點了
作者: bm061596 (我得了桌球病~)   2015-01-31 23:16:00
你是對的...有些鄉民平常推文罵人兇得要死~還罵髒話 被告就開始罵人訟棍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1-31 23:18:00
嗯? 我怎麼記得是亂槍打鳥 甚至有噓就去報案?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1-31 23:18:00
原PO只說反控誣告,怎一堆人馬上跳到成不成立的問題
作者: sm21003 (李董)   2015-01-31 23:18:00
反正不對人身攻擊是種尊重,至於怎麼玩就各司其職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1-31 23:19:00
訟棍告人時也不會想到成不成立提訴本來就是請求法院判斷,怎麼是先想會成立再告??
作者: poringking (姜枸)   2015-01-31 23:21:00
重點是和解金
作者: huguenot (jj)   2015-01-31 23:21:00
講的很簡單,但有人告人的起心動念就有問題了……
作者: pls1437   2015-01-31 23:22:00
安安 聽過權利濫用 微罪不舉 訴訟經濟嗎?
作者: sumade5566 (戰神56)   2015-01-31 23:24:00
成不成立是一回事 告不告是一回事 提告如是反告如是
作者: cystal (專業代PO)   2015-01-31 23:27:00
喔喔 嚇死我囉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5-01-31 23:28:00
訟棍只是想斂財 別在美化了
作者: af912653   2015-01-31 23:28:00
你法理學修了沒 快去修 修完之後再發表
作者: scratch01 (......)   2015-01-31 23:29:00
喔喔
作者: CrackedVoice (做條下輩子狗吧!)   2015-01-31 23:37:00
喔。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5-01-31 23:46:00
不懂就別來亂了,孩子
作者: CoreDown   2015-01-31 23:54:00
就學法律的去欺負不懂法律的而已
作者: kaojet (鄉民可能改變世界嗎?)   2015-01-31 23:55:00
安安
作者: magician8 (林老師卡好咧)   2015-01-31 23:56:00
不要濫用司法資源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5-01-31 23:57:00
"被告"跟"被告成"不同
作者: stephenwei (stephenwei)   2015-01-31 23:59:00
還在釣?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5-02-01 00:04:00
你要不要真的搞懂什麼是國際公法再來發文?
作者: vivayo (台1線小霸豬)   2015-02-01 00:04:00
有趣給推XD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2-01 00:14:00
國際公法XD 好微妙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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