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KpFa-AO ]
作者: Fant1408 ( )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情報] 急統年政府背後的促統小動作
時間: Sat Jan 31 23:48:12 2015
我在近一年前就在服貿版高聲疾呼國民黨所稱的監督把關根本不可信
因為當時文宣品所說的把關機制全都是「行政命令」
也就是政府機構想改就改 只要送立院存查根本不用審
所以大家可以多多注意今年的陸委會偷偷修改的一些施行細則
我舉個例子來說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
最近剛修改了一些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不計入期間之計算:
一、 受拘禁或留置。
二、 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三、 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
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 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
或是在一年多前就開始為熱騰騰的自經區在做準備
第八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無涉及國家安全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同意;其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主管機關
為審查投資人於示範區申請投資案件,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學者、專
家,召開會議專案審查之。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
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 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我標紅字的就是當時修改進去的條文
對政府在兩岸經貿法規有長期在追蹤研究的人
就特別能夠感覺到馬英九熊熊的統一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