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完成後三年內不得再挖,其他道路1年限1挖一次
這個在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裡面早就有規定
自治條例位址:http://nco.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992914213397.txt
第 十一 條 道路新築、拓寬或辦理多種管線工程整合施工完成後三年內,或道路翻修
、改善完成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在各該道路內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 與國家重要建設或市政府重大施政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 既有管線之搶修工程。
三 軍用管線工程。
四 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五 路燈或道路交通號誌之管線工程。
六 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七 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申請人依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申請道路挖掘時,管理機關得加倍收取許可
規費及修復費。
這個條例最後一次修正是在民國九十五年
這根本不是什麼新政
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故意要害柯文哲才這樣說
另外不管是公路局還是地方政府機關
公路局:http://www.guoshing.gov.tw/upload/0044518A00_ATTCH1.pdf
也有明定禁挖時期
地方政府機關也有某段期間禁挖的內規
而一般民眾看到新鋪道路鋪好沒多久就在開挖
大都是上面所提的那些重大民生相關
舉個簡單例子
管線嚴重漏水要搶修你要不要挖?
地下室消防栓被整個埋掉你要不要挖?
當然臺北市要把各種道路挖掘做整個統整建資料庫和系統這當然好
這個才算是新東西
整個彙整做資料庫和即時監控要維持品質會比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