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大大講的是確定的嗎?
我去年曾經在本板問過,我身邊有一群台灣人,
是在台有戶籍,名下有台灣房產,長年在國外工作,
約三個月到半年才回台一趟
但戶籍地可能因為,社區管理室或不識字的老人家會代收等原因,
造成本人不在,但法院文件可能會被簽收
去年問的時候,板友的討論似乎是無解,但按照這位大大的說法,
只需證明我的住所不在戶籍地的話,那麼我們只需申請出入境證明即可?
這麼簡單?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御書房行走)》之銘言:
: 不住在戶籍地??
: 只要你能證明你的住所不在戶籍地 那支付命令就沒有合法送達
: 未合法送達的支付命令就不生效力 你可以再審就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