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議題要視人們對酒抱持怎樣的態度, 別忘了, 台灣禁止香菸廣
告也是1997年才開始的, 最近幾年也才開始限定吸菸場所. 想像一
下, 賴清德若在1997年以前呼籲藝人不要代言香菸廣告, 恐怕也會
被批慘了.
所以, 重點還是酒的災難是否達到香菸災難的程度? 如果是的話,
那麼賴清德呼籲藝人不要代言酒類廣告, 算是合理的. 另外車子會
發生車禍, 但沒有禁止車子廣告, 因為車子是必需品, 不像菸酒沒
有必需品的程度. 所以可用災難程度與必需品程度, 綜合考量一項
產品是否應該廣告.
酒與菸一樣, 深入人們生活太久, 不可能禁止, 但在宣傳行動上可
以多些法律限制或口頭勸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