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gobar (GOGOBAR)》之銘言:
: 剛剛閒閒去查了一下"棄保潛逃"
: 發現有蠻多案例的
: 引其中一個案例來看看法官有多英明:
: 大家可能都忘記誰是蔣國樑了
: 看一下新聞: http://ppt.cc/9WJO
: 英商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疑似內線交易一案,台北地檢署在昨天發動大規模搜索約談
: 行動。帶回富邦金控投資長蔣國樑等人,進行偵訊。訊後以蔣國樑涉犯證交法中內線交易
: 罪嫌,且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本刑為七年以上重罪。另外還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
: 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合議庭法官審理後,改裁定五百萬元,交保候傳。
: 合議庭法官認為檢方筆錄資料已經完備,沒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雖然蔣國樑有犯
: 罪嫌疑,但還沒到羈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所以改裁定五百萬元交保候傳。
: 紅色的部分有沒有覺得看起來很熟悉? 很有即視感?
: 那麼交保之後,這傢伙去哪了??
: 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26121
: 拿了假證件逃去美國了
: 就這麼老梗的方式 ,大大方方的從國門變裝拿了假證件就這樣跑了....
: 幫他逃亡的關鍵人物叫"蔡明忠"
: 以下請問幾個問題:
: 1.魏應充如果定罪的話,最高可以判幾年
: 2.3億大概佔魏家的幾百分之一?
: 3.頂新這時候在賣台灣之星準備變現百億,難道是缺錢發過年紅包?
: 4.魏應充有比這傢伙笨嗎?
: 這個法官就保佑魏應充不要跑了....
: 不然他就糗了..
以下資訊給理盲鄉民做個參考
當初我們是有重罪羈押的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但後來自從釋字第 665 號認為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5
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
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
各位鄉民最想要的重罪羈押就名存實亡了
詳細的法理就懶的解釋了
簡單來講
原本只要犯的是重罪就可以羈押
但現在雖然重罪羈押仍在法條上
但要以此條羈押還需要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
就是說
不能單憑他涉嫌的罪行重大就直接羈押了
雖然這的確是一個符合無罪推定原則的釋字也是人權的體現
不過不能讓各位的鄉愿發洩真是抱歉啦
不過各位吱吱不要急著說法院是誰開的喔
搞不清楚狀況會被笑的
因為
以下是這個釋字的聲請事實摘要
在我前面附的釋字下面也有連結
http://ppt.cc/B-gy
隨便節錄一句
聲請人陳0扁的配偶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
呵呵 懂了吧
當初某些人為了救陳前總統
無所不用其極
剛好當時他就因為這個重罪羈押條文被羈押
所以就拿去給聲請釋憲
而單就重罪羈押的部分 大法官也的確給了陳前總統有利的解釋
所以如果你是吱吱
千萬別抓著這個釋字說什麼重罪羈押被架空 法院都是XXX開的喔
會不小心打到自己的臉
請小心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