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拋開兩岸是什麼關系﹐如果單純按國際民航公約的要求﹐有重傷或者死亡乘客的國家
是有權參加調查的。
甲)國際民航公約有個附件13﹐AIRCRAFT ACCIDENT AND INCIDENT INVESTIGATION(航空器
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具體規定了事故調查的詳細流程﹐包括罹難者所在國有權參與﹕
其中
5.27款規定﹕某一國家對事故因有其公民死亡或受重傷而感到特別關心﹐要求參加調
查時﹐進行調查的國家須準許該國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這一專家須有權﹕
a)查看事故現場﹔
b)了解有關事實性資料﹔
c)參加辨認遇難者﹔
d)協助詢問身為專家所屬國公民的幸存旅客﹔和
e)接收一份"最後報告"的副本。
乙)台灣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民國103年11月20日修正的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
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也規定了罹難者所在國家有權參與調查﹕
第20條﹕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之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
查官之指揮調查下﹐得於主任調查官許可之范圍內﹐進行下列事項﹕
一、探查現場。
二、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三、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四、取得飛安會公布之相關事實資料及調查進度狀況。
五、取得調查報告。
丙)中國大陸的民航航空局2007年發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也有
類似規定(也就是中國大陸發生的飛安事故也是要邀請死亡乘客所在國官員參加調查)﹕
第六條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組
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方面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事故中有外國公民死亡或重傷﹐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根據死亡或重傷公
民所在國的要求﹐允許其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綜上﹐不管是國際民航公約還是兩岸法律﹐其實都允許飛安事故罹難乘客的所在國派員
參加調查。
題外話﹐台灣並非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台灣作為事故飛行器登記地
和事故發生地無意按國際民航公約要求組織調查﹐國際民航公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締
約國的飛行器設計國和制造國應組織調查﹐也就是由美國組織調查。
再題外話﹐當然﹐如果中華民國根據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認為台海西岸是中華民國大陸
地區﹐那以上所說的則另當別論了。
※ 引述《Karsho (Karsho)》之銘言:
: ※ 引述《yankeehater (早給拒絕了 誰理你們)》之銘言:
: : 復興航空台北飛金門的班機GE-235昨起飛後墜毀基隆河,因機上有31位中國籍乘客,中國
: : 事故調查中心已表明參與調查,這也是中國首次參與調查在台灣發生的空難。
: :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執行長王興中表示,根據國際民航公約規定,失事客機旅客國籍國家
: : ,有權參與失事調查。這次空難中,牽涉的中國旅客多達31人,中國事故調查中心已表明
: : 參與調查,中國首次參與調查在台灣發生的空難。王興中說,相關人員是否會到台灣還未
: : 確定,但飛安會今天會先替中國調查人員趕辦證件。
: : 復興航空台北飛金門的班機GE-235昨起飛後墜毀基隆河,因機上有31位中國籍乘客,中國
: : 事故調查中心已表明參與調查,這也是中國首次參與調查在台灣發生的空難。
: :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執行長王興中表示,根據國際民航公約規定,失事客機旅客國籍國家
: : ,有權參與失事調查。這次空難中,牽涉的中國旅客多達31人,中國事故調查中心已表明
: : 參與調查,中國首次參與調查在台灣發生的空難。王興中說,相關人員是否會到台灣還未
: : 確定,但飛安會今天會先替中國調查人員趕辦證件。
: 查了這個1944年簽訂的國際民航公約 關於失事調查規定
: 第二十六條 失事調查
: 一締約國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土內失事,致有死亡或嚴重傷害或表明航空器或航
: 行設施有重大技術缺陷時,失事所在地國家應在該國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照國際民用航
: 空組織建議的程式,著手調查失事情形。航空器登記國應有機會指派觀察員在調查時到場
: ,而主持調查的國家,應將關於此事的報告及調查結果,通知航空器登記國。
: 先不論台灣締約國的身分早就被中共進入聯合國後取代掉
: 此次失事所在地在台灣
: 航空器登記國也是台灣
: "根據規定"台灣有專屬調查權 怎會讓中共侵門踏戶藉此發揮
: 1994年華航名古屋空難 失事地在日本
: 那次也是由日本成立空難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 即便航空器登記國是台灣 同樣不少台灣人不幸罹難
: 我方也只能在日本政府同意授權下派人員了解
: 調查是失事地國的職權範圍
: 最後名古屋空難也是日本正式調查結果出來後通知台灣
: 中共頂多只能等我官方報告出來 而不能逕自派員來參與調查
: 試想中國民航航空器若在美國領土內出什麼事
: 膽敢也侵門踏入進美國調查?
: 說穿了中共就像921地震那時 不改那種狠狠借題發揮的本領
: 這是對他國內政嚴重粗暴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