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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veme (hihi)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情報] 鄉民抗爭遇警察行使職權須知
時間: Sun Feb 8 02:36:31 2015
最近台灣公民意識崛起,
常遇到警察對參與抗爭相關活動鄉民做不友善行為,
個人提供過去個人與友人跟警察吵架甚至上過法院跟偵查庭的經驗供各位參考,
鄉民可以依據以下法源依據跟警察提出要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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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狀況,
先記住,
只要沒有特殊狀況(你又不是通緝犯怕甚麼?),
警察面對你時就是在執行警察職權,
再來,
鄉民記得面對警察時一定要依序做到以下項目:
1 拿出隨身可錄影存證的工具
2 請問你要做甚麼?
3 你是警察嗎?
4 請出示警察身分證件(直接問他警員編號跟姓名)
5 你依據哪一條法律執行你的警察職權?你必須告知我.
6 請說明你根據這條法律的標準作業程序為何?(維護我的人權不受侵犯)
以上要點只要有一項漏掉,
鄉民可以直接拒絕
常遇有警察還停留在過去那種老觀念,
說我已經著警察制服所以不需要告訴我姓名警員編號,
可以參考下面資料:
1 http://ppt.cc/CE-9
惟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時,雖著制服,而人民扔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為免除(假警察)
之疑慮,亦須出示警察身分證明文件.
2 http://ppt.cc/~Oxm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警察
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
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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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點裡面還有很多規範警察執行職權時應有的程序等事項來由,
有興趣可以買書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