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中發票還是樂透,超過一個額度就要另外扣稅
印象中好像是2000元吧
等於是額外剝一層皮
假如今天成本2000買樂透的話 中超過兩千等於是至少賠400
然後還要加上印花稅千分之四....
比較想問為什麼不是一開始的獎金配額就制定是扣稅後的配額呢
那我們買彩券或是拿到發票 政府或是彩券公司怎麼沒付稅給我們?
而且兩千說實在 真的已經夠少了還要再扣...
買多少錢中多少錢 不但沒賺到 虧本的還是我們
小弟認為就算不能改制度 也起碼是超過4000才該扣稅的必要
有沒有固定彩金(扣除頭獎二獎等比例獎金外)
不以扣稅後的金額標上作為獎金配額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