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mpi (大波動)》之銘言:
: ※ 引述《cybergenie ((不要看這裏))》之銘言:
: 本來想酸的~~ 但願死者安息。
: 高烊輝:為「真實」辯護的律師
事實上,在這篇文章刊出之後,
我跟高烊輝本人有針對這個問題討論過一次,以下謹刊出我的信件,
以及對方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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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市長的信)
高烊煇先生好:
看了您稱讚安田好紅的文章,我個人感到相當憤怒.
您認為安田好紅幫被告講出"哆啦A夢說"是"很厲害的事",
但是您有沒有把整個事情經過都看完?
安田當時的整套辯護有兩個重點,一個是心智喪失,另一個就是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的重點就是要強調"福田並沒有強姦",
所以福田在法庭上的翻案證供一直強調,"本村彌生是自願跟我發生關係的",
而安田還召開大規模的記者會,支持福田這樣的說法,
到最後連世紀辯護團的成員今枝仁都受不了了,於是辯護團就分裂了...
請問,為被告發聲,是否代表著隨意傷害被害人也無妨?
即使侮蔑,毀損已經無法為自己發聲的死者名格也無妨?
如果您認為這樣也叫"厲害的律師",抱歉,我絕不認為這是正確的.
這跟威龍闖天關一開始的宋世傑有什麼兩樣?
律師就可以不顧道德,隨便配合被害人去傷害死者嗎?
我必須表達我的憤怒,因為我不表達的話,就沒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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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烊輝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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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市長您好:
首先,我想您寫電子郵件給我,應該不只是因為我是一位 “先生” 而已。
又在您表達憤怒時,也誠摯希望您能正確繕打安田“好弘”律師以及我的姓名,
我想這是文明社會中最基本的相互尊重!
(尚市長註: 我不小心把他的名字打錯,這是我的疏失)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核心在於為被告辯護,
此與檢察官負責追訴犯罪及法官負責對被告論罪科刑全然不同,
並無所謂 “放縱” 或 “縱放” 被告的問題。
事實上,如果您有讀懂我的那篇訪談(而非我的文章),
您就應該可以瞭解,辯護策略的擬定與決策壓力的承擔對辯護律師來說,
決非一件容易的事。
對安田律師而言,他以當事人希望他在法庭中為他主張的真實
以及他自己心中所認為的真實為辯護主軸,
正是他踐行辯護律師應為被告 “實質有效辯護” 的天職!
您或許可以對所謂的“案件真實”有不同認定,
或許也可以不同意安田律師的辯護主軸,正如同律師團內部也曾存有不同意見一樣。
但我認為您不宜因此將安田律師比擬為 “威龍闖天關”一片中的宋世傑,
也不能以情緒用語指責安田律師“為被告發聲,隨意傷害被害人”,
或”不顧道德,隨便配合被害人(似為當事人之誤繕)去傷害死者”!
在民主的社會中,我尊重您發言的權利及表達言論的自由。謝謝您的來信!
高烊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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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我是情緒化的批判,相對的,高烊輝指責我"以情緒用語指責安田好弘",
這反而是情緒化的回應。
而且從他的回應中,他迴避了"傷害被害人"這個重點。
辯護律師可不可以憑著"心中認定的真實",對死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呢?
他沒有回答我,不過看得出他似乎很沒有風度,被問一下就開始驚嘆號連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