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大家可以儘量批評某些律師聽起來很荒謬的辯詞,
可是不要忘了,要不要採信這些辯詞的權力掌握在法官手上。
就像前面有網友說,刑事訴訟法的三面訴訟設計,
也就是檢、辯、審構成的三角關係,
就是把法庭作為一個證據角力的競技場,
這也是為什麼有學者批評我國刑訴法規定檢察官,
要對有利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一律注意,
事實上是相當"強人所難"的要求,
像美國,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控方律師的職責,
就是盡可能"打擊被告(犯罪)"。
相反的,辯方律師的職責就是站在控方的對立面,
盡可能找控罪證據的麻煩、漏洞,任何可疑之處;
關於這點,有一部日劇建議大家可以找來看,
我也用它來說明安田律師的概念,這部日劇叫"最後的辯護人",
主角是阿部寬飾演的國選弁護人,在台灣叫公設辯論人。
幾乎每一集的犯人都是乍看之下罪證確鑿,
而阿部寬聽完他們"荒謬"的說詞也都會冷靜的說,
我相信你,也會設法證明你說的話。
沒錯,後半句是重點。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律師經過證明之後發現被告說謊怎麼辦?
依照律師的職責,他是不能直接在法庭上打自己的當事人臉的。
這時候他必須先去找被告,請被告解釋他在公三小,
然後再次檢查被告的說法,調整辯護策略等等。
我認為安田那句「只是想講出當事人希望藉由他向法庭所主張的事實,
以及他心中所認為的事實。」
對照其所謂「把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全部在法庭上說出來,
並以還原現場、模擬實境的種種證據方法,
尋找支持當事人說法的事證或經驗、論理依據。」
也是類似的意思。
但是,這裡要再次強調,
檢察官也有權對被告的說詞和辯方律師的舉證進行攻擊,
法官也有權同樣以證據方法推翻辯方的論證。
對於光市案,我沒看過卷宗,無從得知安田做了哪些證明,
檢察官是否提出反證,法官又採信了多少;所以我不認為安田就是對的。
就目前和大家一樣在網路看到的資訊,對於涉及被害人的部分,
只能說如果是我,遇到與被害人及其家屬人格名譽或其他等利害關係,
一定會儘量小心;例如事實究竟是生前自願發生關係或死後遭到侵犯,
必須透過鑑定才能釐清。但如果鑑定結果不明呢?
若檢察官據以論證的鑑定結果不明,依照舉證責任的分配,
律師不必代替檢方證明,他只要質疑就夠了!
也就是當他如實傳達被告的說法,就是在挑戰檢察官,
被告說的也不無可能,不爽就反駁,請用證據說服我!
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律師不斷"找碴",
無異於縱容國家任意、輕易入人於罪,
也無法提供法官經過充分淘洗、琢磨的判斷基準。
即使是古美門也一樣,如果真的有看懂李狗海,
他絕對不是在耍嘴皮而已,而是在邏輯的極限上,
不斷"逼進"趨近事實的各種可能性中,
最大化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