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nlanlu5566 (懶懶路)》之銘言:
: ※ 引述《noworneverev (小朋友)》之銘言:
: 被告黃國昌係被訴違反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 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ㄧ、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所以,黃國昌本案根本不會到第三審,所以也沒有第三審確定才解聘的問題。
: 恭喜黃老師!
簡單
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不拘束法院
法院得在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
你起訴煽惑 我說他教唆
然後抓林飛帆等人安他個聚眾妨礙公務首謀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教唆犯之處罰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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