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公民不服從運動
轉自維基
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
)的表述,公民不服從之主要涵義為: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
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
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現
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它是違法的行為:它以違法方式來抗爭。故此,它是比一般示威行為激進的抗爭方法,因
為後者是合法的,而它卻是非法的。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
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
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
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
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
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羅爾斯認為,公民不服從如果引起社會動盪,其責任不在「不服從」的公民,而在那些濫
用權力和權威的人
甘地認為「公民不服從」應符合以下九大特徵:
1.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忍受對方的惱怒;
3.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
反抗;
5.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
能進行報復;
6.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
8.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
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http://zh.wikipedia.org/wiki/公民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