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行使「公民不服從」學生拒認罪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02-11 13:46:11
※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拆門嗆警都遭起訴
: 林飛帆在檢方偵訊時承認與學運其他成員攻佔立法院,並在立院內拿麥克風指揮,陳為廷
: 應訊強調:「我敢做敢當!」魏揚否認帶頭攻佔行政院,宣稱在現場打卡,為維持秩序才
: 拿起麥克風。三人強調參加學運是抗議「代議政治」,要行使公民不服從權利,拒絕認罪
: ,學運軍師黃國昌出庭時也呼籲檢察官勿追殺其他參與學運的學生。
如果憲法有相關的保障,被起訴也不太需要擔心吧?
至於"公民不服從的權利",剛剛我翻了一下最早提出公民不服從的著作,
Rawls 的 Civil Disobedience ( http://ppt.cc/~WzD )
4.2 Punishing Civil Disobedience 就是在討論懲罰公民不服從的部分。
文章內容認為,公民不服從的特質跟一般違法情形不同,
所以會傾向認為懲罰要不一樣。
不一樣可以有兩種不一樣:(1) 較輕微的懲罰
(2) 較嚴厲的懲罰
(1) 的考量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道德上被認可的,
或者說這些人為了社會利益迫使大家重新思考一些道德邊界。
(2) 的考量則包含
(a) 這群人是因為自己的道德考量凌駕民主立法過程制定的法律而違法
(b) 通常這個集體違法的規模超過一般違法情形
(c) 暴力的使用 (這個太陽花沒有 可喜可賀)
作者: larailing (奈)   2015-02-11 13:50:00
萬一我朋友是異教徒怎麼辦?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2-11 13:53:00
純推法王廳 哈哈
作者: s52937463 (阿星)   2015-02-11 13:54:00
看來2都沒有,那就是1啦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2-11 14:02:00
a於本案"不單純"是自己道德偏好 本案立法本身凌駕正當程序當然你要凹a是"包含於"的概念那另當別論 不過這樣就沒區別實益 因為你很難找到"任何"公民不服從個案沒包含於的(當然 這裡尚不考慮抵抗權/公民不服從國內外學說說法眾多)那裏的"道德偏好"是講「違法」的「動機」做為考量要件來評價對違法情狀應課予的的法律效果 然而被你表列在加重懲罰要件的a依我前推文所述區分實益是有問題的先不考慮對意圖的證明上困難 事實上根本難以找到有不含"個人道德偏好"的公民不服從個案 否則被評價為公民不服從的前提本身就蠻有疑慮的因此 這個要素要有意義 應該是該道德考量除了自己的層面上其價值在憲政上或法律價值上是否顯不相當 我認為本案並無你沒有看懂 就是因為a沒有討論我才說"應"否則無列舉實益我不懂你回文覆述一次幹嘛 ...what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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