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拆門嗆警都遭起訴
: 林飛帆在檢方偵訊時承認與學運其他成員攻佔立法院,並在立院內拿麥克風指揮,陳為廷
: 應訊強調:「我敢做敢當!」魏揚否認帶頭攻佔行政院,宣稱在現場打卡,為維持秩序才
: 拿起麥克風。三人強調參加學運是抗議「代議政治」,要行使公民不服從權利,拒絕認罪
: ,學運軍師黃國昌出庭時也呼籲檢察官勿追殺其他參與學運的學生。
如果憲法有相關的保障,被起訴也不太需要擔心吧?
至於"公民不服從的權利",剛剛我翻了一下最早提出公民不服從的著作,
Rawls 的 Civil Disobedience ( http://ppt.cc/~WzD )
4.2 Punishing Civil Disobedience 就是在討論懲罰公民不服從的部分。
文章內容認為,公民不服從的特質跟一般違法情形不同,
所以會傾向認為懲罰要不一樣。
不一樣可以有兩種不一樣:(1) 較輕微的懲罰
(2) 較嚴厲的懲罰
(1) 的考量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道德上被認可的,
或者說這些人為了社會利益迫使大家重新思考一些道德邊界。
(2) 的考量則包含
(a) 這群人是因為自己的道德考量凌駕民主立法過程制定的法律而違法
(b) 通常這個集體違法的規模超過一般違法情形
(c) 暴力的使用 (這個太陽花沒有 可喜可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