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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02 月 11 日 | Filed under: 時事討論
完整標題: 先別管太陽花,你聽過紅衫軍的無罪理由嗎?
「……此集會(紅衫軍)雖屬未經許可,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利,但其等訴求
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
慮,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可見此等不便利,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
之範圍,如前所述,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
~~~以上節錄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矚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法官許泰誠、
陳君鳳、郭顏毓),有關紅衫軍集會遊行被判無罪的理由~~~
民主憲政國家保障的集會自由是指,多數人為共同的主張或訴求,暫時在一定場所聚集表
達意見的權利。至於集會的型態,可分成室內及室外,室外又有定點靜坐及移動性的示威
遊行。
國民主權的民主政治體制下,集會具有讓國家主人─國民─相互之間,直接交換、溝通意
見的表現機能,因此是非常重要的人權保障。
同時,集會自由對於其他相關聯的基本人權,能否有效行使,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如參
政權、表現自由、勞動三權等)。
集會自由異於其他個人自由權之處,在於性質上屬多數人聚集共同行使。因此,此項保障
具有以下特質:
一、集會自由是由許多個人行動所構成,以集體的意思表達做為其外觀,亦即,在集會中
,個人意見已被統一化,個人行動也有所組織化。因此,集會自由是同時保障個人表現自
由及集體表現自由的表現形態之一。
二、集會自由的權利行使範圍以及影響層面極廣,尤其容易對公眾生活產生影響(如噪音
、交通阻塞)。因此,如何調整集會自由與其他諸如社會秩序、對立團體關係,即成為探
討課題。
三、集會通常是為了對現存的統治體制、規範秩序或施政政策,表達不滿及反對,而產生
的集體表達意見行動。因此,即使多數人的行動必然容易影響公眾生活利益與秩序,但也
不能因而對集會自由,予以過當的規制,導致集會自由的保障空洞化。
四、集會是個人與他人交換意見,形成自我思想與共同意志,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無須
透過第三者傳播)。因此,政治意見上的少數者、以及社會生活的弱勢者,在報導機關無
法達到傳播多元化資訊,以及形成有力輿論的機能時,即有權聚集相同意見者,向政府及
社會展現受忽略的聲音。
換言之,保障集會自由,可以說是維持民主政治繼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同時也是防止政府
繼續一意孤行,迫使國民不得不採取更激烈手段前,一種較緩和方式。社會上無論是改革
或保守的各種意見,都可經由集會調節,產生安全瓣的功能。
集體示威抗議,是人民在無法以正常體制運作表達意願的情形下,所必然採取的行動,同
時,也必然帶有反權力、反體制的性格。
事實上,為了社會、國家的民主發展,本來就應該給予各種不同意見的團體,有自由表現
的空間與環境。此時更應思考的是,造成國民走上街頭、示威抗議的背後因素何在?
例如,思考體制是否不公平、不正義?政府政策是否不妥善?大眾傳播媒體的資訊是否已
遭扭曲,無法報導事實與正確反映輿論,逼得國民不得不採取示威抗議的表達方式?
如果只是一昧以「社會成本」強調示威抗議,會造成表面有形財物的損失,終將導致錯失
改革時機或壓抑要求改革的訴求,而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
民主國家的政府需要民意的監督制衡,平常時期國民透過媒體(電視、收音機、報紙)評
論、利益團體的遊說、街頭的遊行抗議,都是正常的表達方式。
但是,如果許多主要媒體受到特定政黨、財團、外國勢力壟斷,資本家與國會議員及政府
官員之間,存在著充分有效的接觸溝通管道,唯獨升斗小民、弱勢團體,往往成為被忽視
的一群。
此時,街頭的示威抗議,即成為必要不可或缺的民意表達方式。民主國家都如此,何況是
尚未建立民主法治的國家,示威抗議更是具有的特殊意義。
回顧民主憲政國家的發展過程,政治愈上軌道,政策愈獲民意支持,電視輿論與傳播媒體
都能充分反映民意,隨時可以對政府形成輿論壓力的情況下,示威抗議自然會消失。
換言之,「示威抗議」是一黨獨裁、媒體被封鎖獨佔下的必然產物,否則,忙於工作追求
幸福生活的人民,沒有必要以這種自我犧牲的方式來制衡政府。
其次,倘若如此犧牲自我,追求公義的和平遊行,仍受打壓與扭曲,則社會對立與衝突將
持續不斷,甚至升高激化。
可以說,人民走向街頭,是阻止獨裁、實現民主、追求人民福祉的和平方式中,最後的手
段,其目的就是為了公共利益。
因此,縱使示威抗議造成任何不便,其責任不應由參加者承擔,而是應由政府、政黨、傳
聲筒的傳播媒體等,要負最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