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高調,剛打去1999報案了,電話小姐問我詳細的案發資料
有些不清楚的地方就含糊帶過,雖然可能沒什麼用,
但最少應該可以讓玉成派出所的人寫一些報告
檢舉事由:台北市員警涉嫌侵害人身自由與違反刑法304條強制罪,
被害人被強行上銬,關押在玉成派出所內,
另涉嫌違反刑法302條私刑拘禁罪
請台北市政府調查
案發時間:20150212 上午八點以前(時間不太確定)
案發地點:南港路與東新路口
涉案員警可能編號:13166 18595 13108
犯罪現場影像資料:http://tinyurl.com/pg65t32
http://ppt.cc/mSlz
有空的人麻煩做個舉手之勞,打通1999反應一下犯罪現場
外縣市打台北1999請撥 02-27208889
也可順便撥打警政署督察室 檢舉電話 0223943644
這支電話24小時的,並且一定會結案回報,還會發公文回函
-by lovec
對於警察行使強制力條件的相關資料整理:
→ billy3321: http://bit.ly/1zLAbGL 這本書裡有說明被盤查怎麼辦 02/12 09:22
→ billy3321: 給大家參考! 02/12 09:22
推 billy3321: 在何種情形之下,警察可以強制力對一般民眾實施管束? 02/12 09:29
→ billy3321: http://bit.ly/1KL34qe 02/12 09:29
→ billy3321: http://bit.ly/1z9goNI
推 wunno: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志工拒絕出示身分證 02/12 09:25
→ wunno: 沒有問題 警察違反535號釋憲和警察警察職權行使法! 02/12 09:25
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對於行使強制力進行管束的條件說明: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十九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
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引述《Demogorgan (Superconductor)》之銘言:
: 緊急事件,請大家幫忙高調!謝謝!
: 稍早,有四位志工在南港街頭進行例行工作,
: 舉牌提醒大家2/14罷免日不得宣傳,
: 四人分別站在十餘公尺寬的四線道路口的四個角落的人行道上,
: 稍後警察來以違反集會遊行法上銬帶回玉成派出所。
: 在半徑20公尺的路口,四人站不同角落叫違反集會遊行法,
: 當我們是15米巨人就是了......
: 因為我還無法跟事發志工取得聯繫,
: 義務律師已經趕去處理,
: 之後有最新消息會再補上!
: http://ppt.cc/mSlz
: http://youtu.be/dSX_aw44d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