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人權的八卦

作者: Leo1989 (Leo)   2015-02-13 17:42:59
※ 引述《love0207 (p'_'q)》之銘言:
: 小魯認為 你要先尊重別人 尊重自己 才有資格要求別人尊重你
: 看到最近板上有開始討論受刑人的人權
: 我根本傻眼
: 這有什麼好討論的?
: 有些人被懲罰根本應該的好嗎?我還覺得不夠
: 看看這次高雄事件
: 那六個人渣(抱歉 小魯講話就是直白)
: 都是累犯加重罪
: 殺人 販毒 這樣的人有資格講人權?
: 我呸zzz
: 有沒有face集團還是鍵盤人權專家可以出來爆料一下?
非專家,
不過基於對這個社會的運行及大眾觀念思想感興趣,
而試著思考分析看看。
之所以每當提到犯罪者的人權或死刑存廢之時,
多數人的意見都是「犯罪者不配講人權」,
亙甚者有「犯罪者快去死好、活該」云云,
原因在於人類如同其他動物,
本能有著對於侵犯的憤怒與仇恨等情感,
對犯罪者,欲殺之而後快再自然也不過。
即便不以情感面探討,以理性視之,
人類皆以自我為中心思考較屬常態,
自利為主的思考、行為即為動物本能,
當只思考到自身眼前顯而易見的利益,
抑或為防止自身當下不遭受損害,
盡其所能的壓縮犯罪者的人權這樣的思考方向,乃理所當然。
但若拉到宏觀一些的角度觀之,
人類先天個人的基因、智商有異;
後天的環境、教育有別,
科學、社會上眾所皆知,
而這些因素都是動輒影響一個人的行為的要素,
從而做出反社會行為,殃及他人、禍及周遭。(註1)
由此角度來看,對於這些人的措施、社會投入資源,
其道理基礎就類似對應弱勢身心障礙、疾病等,
社會公民們共同支出經費、資源,以成立政府,
透過建立弱勢補助、健保、犯罪者矯正、再社會化等制度予以協助,
由於並非每個人都有身心障礙、都常生病,
故此舉維護的不是每個個體眼前的短期既有利益,
而是整個社會、整體國家、全體人類,
也就是每個人所在的整個群體,以及下一代的長遠福祉。
重要的差別在於,犯罪者是直接對他人造成危害,
況且他們的社會觀念、智商、環境、教育、背景,
都是無法明顯被一望即知的問題要素,
因此人們對其的感情大都局限於怨念、仇恨;
然而對身心障礙、疾病,其特徵大都顯而易見,
故易使人產生同情、憐憫等情感,
造成社會公民願意投入的包容與資源兩者不對等。
唯有種身心障礙與疾病--精神病患亦有類似犯罪者造成危害的特性,
因為屬於其個體無法控制的因素,較不至遭受不重視人權的命運;
然而,犯罪人個體對於其先天基因、智商至後天環境、教育等,
又豈是能控制的?(註2)
沒有人能保證生在何種基因、智商之下;身在何種環境、教育底下,
都能夠不做出不正確的行為、判斷,
所以,如果除了本能的以憤怒、仇恨等情感看待此類議題,
多加上一些理性、宏觀的角度待之,並考量更多元的影響犯罪者之要素,
也許較能得出對整個社會及群體人類更好的方案與平衡點。
關鍵在於,人類的思想何時能演進為不依靠憤怒、仇恨來弭補創傷的地步?
(註3)
註1:
若提及高知識份子犯罪此點,
其一,高知識分子犯罪的比率確實相對較低,
亦可證實上述因素對犯罪、反社會等脫序行為的影響甚鉅;
其二,學術上的智商、知識、教育,並不等於社會化的智商、知識、教育,
就如同數理能力之於語文能力;學術天賦之於藝術天賦,
高知識份子不等同他的社會理解、社會能力亦處於正常。
註2:
廣義來說,沒有什麼行為是可以控制的,
一個人覺得他能控制思考,去執行某個行為,
其實也是某些因素使這個人這樣思考,並產生這樣的行為。
例如某政黨操作媒體,大量輸入主觀訊息以帶動人民思想,
促成數以六百八十九萬計的的投票行為,
使該黨智商、能力似乎不足者亦可輕鬆高票取得政權。
言歸正傳,我們正常人能夠知道不要犯罪,
指謫這些人至始不要犯罪就好了,其實這就是自我中心的想法,
講極端一點,沒有這個人「一模一樣」的基因、智商、成長環境、教育背景,
要如何知道在同樣的條件下,能夠控制自己毫無因為受到各種因素的刺激,
進而進行犯罪的機率?
其實我認為,根本就可以將之類似於精神病患的方式,擬定制度予以應對了。
只是這些人的精神缺陷不並非如同精神疾病者,整個精神無法控制,
而是僅有社會能力、理解關懷他人的那份人類固有情感喪失了;
而這個使他喪失的原因,
可以歸咎於上述先天的智商、基因、後天的環境、教育,這些生來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
註3:
眾所周知,刑罰包含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依照這些理論所設計出來的制度,
包含「處罰」與「矯正」等,
「矯正」面的制度,有待人類行為學、心理學等專家的努力,
我們外行人沒什麼能力參與意見。
但關於「處罰」面的制度,涉及對被害人及社會大眾情感上的補償與交代,
以及之後犯罪的嚇止兩大功能,
對於犯罪的嚇止,由於並非每個情形下重刑必定能有嚇止效果,
亦是需要專家學者們的研究來衡量輕重。
最後提及對被害人及社會大眾情感上的補償與交代這點,
端看自古代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刑罰,以及古時各種殘酷非人道的處刑,
隨著人類思想的演進,現在普遍已接受以自由刑為主,
代表著犯罪者人權侵害予以平息受害者、社會大眾怒火的程度,
雖著人類思想的文明已一步一步的和緩。
接著要思考的是,之後刑罰的走向,
要重新往壓縮犯罪者人權,以滿足社會大眾及受害者的仇恨為重,
又或著是邁向完全注重人權,
刑罰僅以防止再侵害、再犯罪並使其社會化的方向演進?
這個問題,要視社會上人們平均思想的演進程度而定,
人們的思想理性還無法駕馭怒火、仇恨這些負面情感的時候,
眾人認為壓榨犯罪者的人權以滿足被害人、社會大眾的怒火、仇恨才是保護人權,
這樣的前提下談犯罪者的人權則言之過早了。
執言之,如果人們認為犯罪人侵害了人權在先,
之後社會再去侵害這個犯罪人的人權,有完全彌補到先前被害人的人權,
那麼被害人的人權將一直被基於此目的侵害下去;
相反的,如果社會認為之後侵害對犯罪者之人權,
僅是讓人類整體人權被侵害的次數由原來被害人的一次徒增為二,
那麼我們還可以繼續思考如何讓這個總侵害數止住在一的狀態,
以作為後續社會制度設計上的基礎。
最後提個老問題,假使是我的周遭的人受到侵害,
我不覺得我能夠抑制怒火與仇恨,
並以上述人類整體長遠利益理性思考下去,
我也會希望以報仇來填平心中的怒火;
但相對的,我知道這是我自己自私、自利的情緒化反應,
我也不會整天發言犯罪者應該死光活該之類的言論,
這僅僅是公開展示自己未盡開化的低階動物情緒反應,
顯示了憤怒、仇殺的醜陋面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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