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ghahaha (ji3g4go6)》之銘言:
: 記者不准抄!
: 今天下午南部某知名中學國三生
: 找了校外人士和同校學生在校外,去打一位國中男生。
: 打到那位同學送醫。
: 老師叫在場學生去醫院看被打的學生,
: 有學生說:我只在旁邊看,不需要去醫院吧,
: 家長也覺得我的小孩最乖了。不了了之。
: 至今學生昏迷不醒。
: 未滿18歲的罰則是不是輕到一個不行。
: 台灣現在就是
: 殺人免死,假油交保,性侵再犯,英九萬歲。
想請問一下:
南部那麼大,請問到底是哪間學校阿?
既然都要爆卦了,為何不說清楚點呢?
如果不敢講的話還爆甚麼卦阿= =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