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iuss (thi)》之銘言:
: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也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力
: 這居然不能宣傳 啥小??????????
: 那"選舉"呢?? 為什麼不比照辦理不能宣傳??
: 我看大法官釋字 明年又多一條要背了XDDD
: 「罷免不能宣傳」 這是不是違憲阿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OXySPJTK4s
第二分鐘開始看
2013年時黃國昌就有提到這點了。
這個法本來就是戒嚴時代立的,而且當時的立法理由就是把法條照抄一遍
所以到底為何立這個法根本不得而知。
這個法很明顯就是違憲的,
現在只差沒人去告,只要有人被告這個法條一定會被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