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run (給自己時間)
2015-02-14 09:57:22身為一個鄉民,使用八卦版之前先看置底貼文是應該的,
但剛剛看到一篇關於選罷法的置底貼文,內容是:
依照「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現行規定: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另外,第一百一十條則對「宣傳罷免」訂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的
罰則。
選舉時可以宣傳候選人的好處,拜票。
罷免時「不」可以宣傳候選人的好處,阻止人投票。
照這樣推論,選舉權 >> 罷免權嗎?
有沒有選罷法的掛? 有選罷法當初是草率擬定的掛嗎?
還是連國外都是這樣規定的呢?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5-02-14 09:58:00如果有正圓當時得票率算 應該要所有該區公民的43% 而非25% 其實門檻得更高
作者:
Atwo (A兔)
2015-02-14 09:58:00別談什麼權力評等 不然立法委員會給你權力去把他自己砍掉嗎
作者:
knives 2015-02-14 09:59:00鬼島有自己的玩法,覺得很奇妙,怎麼會讓球員兼裁判去立法
立委可以自己規定自己的罷免門檻 球員 裁判都是他們的人 我們就乖乖被他們控制就好了...
作者:
knives 2015-02-14 10:00:00對自己不利的法條
作者:
Atwo (A兔)
2015-02-14 10:01:00這真的是無關藍綠政黨 沒有人會去般石頭砸自己的腳
作者:
knives 2015-02-14 10:02:00這就是徹底相信WTF的人性本善的儒家思想才會有的制度吧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5-02-14 10:07:00
等於啊
作者:
lingsk (塵俗過隙)
2015-02-14 10:12:00民國83年修正有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