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國小表妹剛剛問我
大家都知道
投票率過半 + 贊成票過半 = 成功
也就是選區內要有25%的贊成票
可是只要前面不成立 後面再多也沒用
假設今天有49.99%的人都去贊成票
可是投票率沒過半 無效
若是有25%的人去投贊成25%的人反對
這罷免案反而過了
故得證 49.99<25
幹你的連10歲小孩都知道這規則就是玩不過狗官
看準台灣人對於政治參與度很低
先給你糖吃 吃了發現是大便口味卻不給你吐掉
你只能乖乖含到溶化吞下去
請問當初提案複議的人是真的數學不好還是單純腦袋有洞?
哀 只好叫我那有前途的表妹去參政修一修鳥規比較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