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率的存在是為了加強投票結果的代表性
若不設門檻,只要有一個人投票就能決定選舉結果,這會存在很大的爭議
所以好的制度必須滿足以下兩個目標:
1.提高選民投票意願
2.投票結果有代表性
總個來說,其實也就是同一件事,就是樣本數越大就越接近真實結果啦!
因此,投票門檻不能不設,只要設在 25%~35% 之間都是合理範圍。
25% = 50%投票率 x 50%支持
35% = 70%投票率 x 50%支持 (註:台灣一般大選的投票率大約就是七成)
※ 引述《ryan5566 (萊恩56)》之銘言:
: 現行制度是50%的投票率+贊成罷免人數大於反對
: 似乎都認為門檻過高導致無法有罷免成功的可能
: 那要改成怎樣才合理呢?
: 個人表示一下我的想法...
: 首先忽略投票率 不過贊成罷免大於反對仍然保留
: 但不只如此
: 不然有可能會造成1票就罷免成功 這也是不合理的
: 所以
: 另外增加罷免贊成票數大於被罷免者當初當選的票數
: 也就是說罷免的人要比當初支持的人多
: 這樣才有推翻當初決定的正當性
: 以這次被罷免的蔡正元為例
: 當初2008年的得票數是111260票
: 所以這次的罷免就先不管24.9%的投票率
: 贊成罷免大於反對(V)
: 贊成罷免人數大於當選票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