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an5566 (萊恩56)》之銘言:
: 現行制度是50%的投票率+贊成罷免人數大於反對
: 似乎都認為門檻過高導致無法有罷免成功的可能
: 那要改成怎樣才合理呢?
: 個人表示一下我的想法...
: 首先忽略投票率 不過贊成罷免大於反對仍然保留
: 但不只如此
: 不然有可能會造成1票就罷免成功 這也是不合理的
: 所以
: 另外增加罷免贊成票數大於被罷免者當初當選的票數
: 也就是說罷免的人要比當初支持的人多
: 這樣才有推翻當初決定的正當性
: 以這次被罷免的蔡正元為例
: 當初2008年的得票數是111260票
: 所以這次的罷免就先不管24.9%的投票率
: 贊成罷免大於反對(V)
: 贊成罷免人數大於當選票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