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rles269 (龍)》之銘言:
: 我覺得罷免的原意是要判斷該人是否還具有民意之基礎
: 因此罷免投票之贊成一定要大於反對
: 但因有50%投票率之門檻
: 經常反對人只要不出來投票幾乎不會成立
: 因此以這次經驗
: 這個門檻可以改成
: 或是改成 " 贊成罷免票數占所有投票資格比例 要超過 當選時投票率的1/2 "
: 這樣就代表反對比例已比當選時比例大
: 也不會有吵比例的問題
管投票率做啥
同意罷免的票數大於當選時票數就好
如果某個候選人,當選票數就是超過50%
那代表這個區的人就是要他當民代啊,不能罷免
單一選區只選一個當選,還能超過50%
那不就代表超高人氣
做的爛也就這個區,識人不明啊
但是罷免不能宣傳真的是違憲
利委豬公為了自身立這個法真的很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