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標準這東西其實很難去訂立。
主要原因在於:民主國家不該無視少數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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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要管現在的罷免標準是否過高。
假若現在就把罷免標準變成:贊成票過半則罷免成功。
那實質結果就會變成類似美國選舉人制的狀況:全有全無。
只要某區某黨得票率過半,則所有名額最後必然變成某黨獨拿。
EX:某區選舉共10萬票選兩名立委。
藍委A拿5萬,綠委拿3萬,藍委B拿2萬。
雖然原本是藍綠各一席,但通過罷免,綠委必然被淘汰,然後補選藍委必然會上。
所以罷免門檻這種東西才變成怎麼定似乎都不太對。
實際該定如何真的有很多問題可以深入探討,不過絕對不是越容易達成越好。
但有一點是確定的─
當初會定不能宣傳罷免這法條真的很莫名奇妙。(所以被廢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