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sen2012 (posen)》之銘言:
: 替代役可折抵兵役的法源來自於兵役法
: 但是憲法最大
: 憲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而替代役不是軍人身分 不歸國防部管
: 所以替代役不是兵
: 既然沒有服兵役
: 很顯然兵役法就是違憲
: 所有當過替代役的人
: 都還是躲不掉兵役
: 有沒有替代役其實還要再當兵的掛?
你要仔細看這條憲法條文
人民是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而不是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所以說兵役法規定女生不用服兵役或替代役制度,甚至是承平時期不必服役都沒有違憲。
女生不用服役可能違法的是憲法第七條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過也已經有大法官解釋這
不違憲了
所以與其爭論這制度有沒有違憲不如好好去追究那些透過各種不公平手段閃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