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偷竊遭退學 女警專生討回學籍
3.完整新聞內文:
警專張姓女學生偷室友免燙制服遭開除學籍,她打行政訴訟指開除程序
有瑕疵,希望撤銷處分讓她復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張女未滿廿歲,屬
「限制行為能力人」,警專召開懲處會議時未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出席而違法,判
決警專應讓她復學;可上訴。
張女是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卅二期警員班學生,二○一三年十月遭指控偷穿黃姓女室
友的免燙制服;張女辯稱制服是她訂作的,但校方查出她僅訂製兩套,衣櫃中卻有
三套,且多出來那一套與黃女身材吻合。她又辯稱忙中有錯,錯穿黃女制服,未被
採信,被移送法辦。
同月十八日,警專召開訓育委員會以十票比零票,決議依校規「竊盜、賭博或拾獲
貴重物品隱匿者,開除學籍。」規定,將她開除學籍。
張女提行政訴訟主張,訓育委員會審議程序有瑕疵,開會時未通知她父母列席,她
被控偷室友制服案已獲北檢不起訴,證明她沒偷竊,請求讓她復學。
警專指出,查獲張女偷黃女制服前,該校女生隊即傳出多次小物品遺失,像鋼杯、
內衣褲、小六法書籍、巧克力卷等,後來有幾樣東西在張女內務櫃尋獲,顯見張女
有慣性偷竊行為。該校訓育委員會因為尊重張女,不希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才沒通知其父母出席,且開會時張女已出席陳述意見,她能清楚表達意思,不是限
制行為能力人,該校的開除決議沒有違法。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張女當時十八歲,未滿廿歲,屬民法規定的「限制行為能
力人」,警專召開訓育委員會時未通知張女的法定代理人列席,開除學籍的決議違
反行政程序法及警專訓育委員會組織要點,判決撤銷開除張女的處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709855
5.備註:
PC不意外,這種的還能常警察阿!!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2-16 07:36:00警察不愧是賊頭
作者: allen60157 (卡希拉斯) 2015-02-16 07:37:00
他已經被退學又不是警專主動讓他復學的...
作者: nicejelly (李狗剩) 2015-02-16 07:38:00
拼了命想回去是為什麼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2-16 07:40:00公職有退休金
作者: CO2 (吸嘔吐) 2015-02-16 07:40:00
要回來偷百姓薪水啊
作者: love1987817 2015-02-16 07:41:00
話說條子素質本身就......XD
作者: xDSL (寬頻時代) 2015-02-16 07:41:00
也行 那就再跑一次流程 復學->重開懲處會議->找父母來->開除
作者: allen60157 (卡希拉斯) 2015-02-16 07:41:00
入學時你怎麼知道他是什麼樣的人?筆試體測面試看得出來嗎?
作者:
kuro (支那啃民黨 凸 ̄▽ ̄凸)
2015-02-16 07:42:00這應該是得補正的瑕疵吧 就算撤銷 校方還是能重為退學處分耶警專不上行政程序法的嗎?
作者:
dan5120 (別亂Q 屾(゚皿゚メ))
2015-02-16 07:43:00這款當人民保母喔...將來濫用公權力不意外
作者:
qozxcv (捲翹睫毛)
2015-02-16 07:44:00反觀中常會
作者: allen60157 (卡希拉斯) 2015-02-16 07:44:00
不用說警察素質怎樣啦...各行各業不都是一個小型社會嗎?
作者:
yeon (小明)
2015-02-16 07:49:00回去也黑掉了,可惜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5-02-16 07:49:00
照你這樣講,都不應該有人被退學
作者:
ddtdd (這就是人生~)
2015-02-16 07:50:00還好啦~ 議員立委不是都殺人放火一堆的~有案底也可以當總統
作者:
moonpaper (以色事人者,色衰而愛弛)
2015-02-16 07:50:00這不算什麼,我有高職同學被退學 下學期不知道怎麼搞的讓他註冊成功 那同學爸爸就找議員還立委來橋 最後讓他畢業了...
作者: allen60157 (卡希拉斯) 2015-02-16 07:53:00
板友邏輯不錯...我哪句話反對退學的= =....
作者: smt963 2015-02-16 07:54:00
不愧是酸民…看到警察兩個字就酸~怎不談談你自己?
作者: requiescatjr (琳Cheng) 2015-02-16 08:12:00
難怪一些壯年的保警都在抱怨現今警專生素質差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5-02-16 08:17:00本來就該退學
作者: daemonshadow (守護之影) 2015-02-16 08:33:00
作者: fkdds (fkdds) 2015-02-16 08:37:00
OP
作者: qaz12453 (路人) 2015-02-16 09:07:00
被嫁禍的可能性?
作者: PlayPtt (α+β=γ) 2015-02-16 09:08:00
依法:行程法第22條+民法第12條 , 依理:當警察?^_^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2-16 10:10:00其實法院的意思 應該就是再跑一次流程啦...
作者:
kaimai (折翼天使)
2015-02-16 10:22:00垃圾酸民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