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wikipedia.org/wiki/遺傳性性吸引
遺傳性性吸引(英語:Genetic sexual attraction,簡稱GSA)是指在近親之間的性吸引
,一般多發生在成年後第一次相見的兄弟姊妹間,特別是不在一起長大的兄妹或姐弟會有
一種天生的性吸引力,這是雙方有著相似的遺傳基因所致。甚至父母與子女間也會發生
「遺傳性性吸引」現象。
所以是說,只要血親間沒有日常生活同住一起,沒有因為"韋斯特馬克效應"
中和麻痺掉彼此對對方的性吸引力,那近親間反而特別想修趕才是正常的囉??
http://zh.wikipedia.org/wiki/近親性交
自古以來發生的案例也是多不勝數,而且其中精神或行為舉止異常者並沒有很多。
本國法律對近親性交的規範也是
有脅迫或是誘拐年幼對性事懵懂者才算犯罪,而且也是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亦規定該罪乃告訴乃論,視乎是否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
親關係者提告」之「專屬告訴人」提告為論罪依據,如無「專屬告訴人」提告,則視其為
合法行為。
有沒有近親相姦會發生,其實是很正常的事的八卦? 因為基因相似者易互相吸引啊~
各位旁系血親控肥宅們,應該是可以安心跟姐姉妹妹弟弟哥哥交往囉~ ヽ( ・∀・)ノ
可以跟姉姉約砲惹 ~ ヽ( ・∀・)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