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你一件事情
大家都知道每個人對於酒精造成的影響不同,有人一杯就倒有人一罐不倒。
有人喝一瓶台啤就臉紅紅有酒味,有人喝一罐高粱還看不出來,還可以開車不蛇行。
但是請問哪個對於道路駕駛安全的潛在性危害較大 ?
依照你跟這法官的邏輯,那個明明喝很多的因為沒讓你看到他蛇行,或者他其實蛇行又反
應遲鈍,只是剛剛好在警察臨檢的路段剛好開好好的,因為警察在當下並無證據證明他有
危害交通的立即性危險,所以警察不能攔他下來臨檢,也因此你不能叫他吹氣,故而你根
本無從得知他嚴重酒駕。
但是他X的這個渾蛋明明就是嚴重酒駕阿 !
等他過了臨檢站酒精影響上來,出了問題,甚至造成悲劇,請問這個責任在誰 ?
他明明酒駕,警察明明可以臨檢他,明明可以阻止他造成或發生悲劇,但是因為你
所謂的「人權」,所以你只能眼看悲劇發生 ?
你不賦予警察臨檢的權力,那警察對於酒駕者,又要如何避免災害,維護公共利益
(例如抓你酒測,避免你撞死人)
駕駛人拒絕酒測罰款,不就是要用政府公權力讓酒駕的人不敢心存僥倖嗎 ?
今天這判例一開,以「人權」至上,那麼是不是會有駕駛人心裡想說:
「我喝酒遇到警察只要放慢速度穩住,我可以堂而皇之的以人權為理由躲掉酒測臨檢」
現在大家不酒駕,不就是怕剛好衰小被警察抓到嗎 ?
請問這樣警察要怎樣執法 ?
請問這樣懲罰酒駕的嚇阻性在哪 ?
請問如果真的因為這樣躲掉警察酒測最後發生悲劇,那受害人的人權在哪 ?
※ 引述《robalika ( )》之銘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交字第293號
: 這號判決是錢建榮法官判的,大致整理一下重點:
: 一、
: 酒測是一種侵害人權的警察職權行使,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
: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 並採行下列措施:
: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是故攔停臨檢的要件,限於「已發生危害」「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況
: 法官也對這兩個條件做出簡單的解釋:如下段,
: 不好意思判決書的版面就懶的排版了
: 所謂「依客觀合理判
: 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
: 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以酒駕之合理懷
: 疑,即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
: 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
: 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
: 二、
: 所以,
: 如果警察僅是在所謂易肇事路段設置路
: 障,對過往車輛一律攔停臨檢,因尚無所謂『已發生危害
: 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可言,只能請求駕駛人搖下
: 車窗,配合臨檢。此時駕駛人如拒絕配合搖下車窗,警方
: 既尚未開始『合法酒測』,拒絕配合臨檢自然不構成『拒
: 絕酒測』
: 三、
: 法官依此認定事實,
: 原告一再堅稱並未喝酒
: ,而現場員警亦均不否認「沒有聞到酒味」,卻只知照章
: 行事,認為未在路檢站前停下車的原告就必須接受酒測,
: 卻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時停車之原因,僅一味強令原告
: 必須配合酒測,顯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已發
: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攔停及進而要求配
: 合酒測之發動門檻
: 四、
: 所以法官罵了一下警察,有點長的原文
: 原告一再堅稱並未喝酒
: ,而現場員警亦均不否認「沒有聞到酒味」,卻只知照章
: 行事,認為未在路檢站前停下車的原告就必須接受酒測,
: 卻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時停車之原因,僅一味強令原告
: 必須配合酒測,顯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已發
: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攔停及進而要求配
: 合酒測之發動門檻。執法機關行使職權最重正當法律程序
: ,人民對於違法行使之公權力本無遵從屈就之義務,除非
: 法律明定任何人經警察要求停車即須有強制接受酒測之義
: 務(但這樣的法律也是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的),否則
: 警察必須主張有如何的合理懷疑駕駛人或車輛有「已發生
: 危害」,或依客觀情勢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之前提,此方
: 符法治國家的要求。警察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之前提下攔停
: 原告並要求酒測,原告本無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
: ,是即使原告態度愈趨強硬,而有上述楊梅分局回函所載
: 「終因情緒失控以肢體衝撞原警及辱罵員警政署(單字國
: 罵)」,其始作甬者也是警察,焉能怪罪無力對抗公權力
: 之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