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最夯的話題就是柯P新政,從法律的觀點最值得檢討的兩點:一是成立廉政委員會,
: 前幾天前監察委員葉耀鵬曾在中國時報的論壇上,引用拙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對廉
: 政委員會的合法性大表懷疑。的確,我國法律採取嚴格的「組織法保留」,中央機關非有
: 法律依據,不得設立。地方政府雖不受此限制,但至少也要有「自治條例」為設置的法規
: ,如果說廉政委員會只是臨時任務編組,並非正式機關,那麼問題又發生了:廉政委員會
: 依據什麼法規行使調查權?調查的結果,程序法上有「證據能力」嗎?市府的法制幕僚何
: 以未強力向市長建議?二是大力查弊,固然值得肯定,但不能「推定有弊」。假如沒有明
: 顯的弊端或官商勾結,則市政府人事變更不能排除「契約嚴守原則」,因為市長換人不是
: 「情事變遷」,這是當然之理。最後祝各位新年快樂,羊年行大運!
廉政委員會就只是一個編制外的社會人士組成的組織而已
沒有拘束力也沒有行政調查權
就算有也只是市長手足的延伸
委員會的調查就跟市長親為調查沒兩樣
市長尬意的話找他老婆幫他看文件作調查也可以
說穿了就只是一個市長的幕僚機關罷了
一切僅提供意見給市長作參考
既然只是參考就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了
幹嘛討論到組織法保留去
反正又沒有拘束力
本來就是體制外的組織了
這委員會跟i投票是類似的東西
發現好像很多法律學者
都不喜歡這種體制外的新事物
沒有法源依據就好像天要塌下來一樣
但是有那麼嚴~重嗎
至於有論者主張「不能推定有弊」這點
本文認為實值贊同(學者都超喜歡用這個詞)
相信阿扁聽了
也會感到非常欣慰
常使阿扁尿....淚滿襟
最後講結論
陳敏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