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rewer5566 (〒▽〒)》之銘言:
: : 最近最夯的話題就是柯P新政,從法律的觀點最值得檢討的兩點:一是成立廉政委員會,
: : 前幾天前監察委員葉耀鵬曾在中國時報的論壇上,引用拙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對廉
: : 政委員會的合法性大表懷疑。的確,我國法律採取嚴格的「組織法保留」,中央機關非有
: : 法律依據,不得設立。地方政府雖不受此限制,但至少也要有「自治條例」為設置的法規
: : ,如果說廉政委員會只是臨時任務編組,並非正式機關,那麼問題又發生了:廉政委員會
: : 依據什麼法規行使調查權?調查的結果,程序法上有「證據能力」嗎?市府的法制幕僚何
: : 以未強力向市長建議?二是大力查弊,固然值得肯定,但不能「推定有弊」。假如沒有明
: : 顯的弊端或官商勾結,則市政府人事變更不能排除「契約嚴守原則」,因為市長換人不是
: : 「情事變遷」,這是當然之理。最後祝各位新年快樂,羊年行大運!
: 廉政委員會就只是一個編制外的社會人士組成的組織而已
: 沒有拘束力也沒有行政調查權
: 就算有也只是市長手足的延伸
: 委員會的調查就跟市長親為調查沒兩樣
: 市長尬意的話找他老婆幫他看文件作調查也可以
: 說穿了就只是一個市長的幕僚機關罷了
: 一切僅提供意見給市長作參考
: 既然只是參考就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了
: 幹嘛討論到組織法保留去
: 反正又沒有拘束力
: 本來就是體制外的組織了
: 這委員會跟i投票是類似的東西
: 發現好像很多法律學者
: 都不喜歡這種體制外的新事物
: 沒有法源依據就好像天要塌下來一樣
: 但是有那麼嚴~重嗎
: 至於有論者主張「不能推定有弊」這點
: 本文認為實值贊同(學者都超喜歡用這個詞)
: 相信阿扁聽了
: 也會感到非常欣慰
: 常使阿扁尿....淚滿襟
: 最後講結論
: 陳敏才是王道.....
這篇感覺才有講到重點
一點點小地方可以再討論一下
就是,吳庚老師在他的文中有講到一個很重要的東西
這個委員會調查出來的東西到底能不能當作證據來用
就目前鄉民們腦補出來的結果,這些案子很有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如果在法庭上呈上這些證據,會不會被法官採用,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與其說吳庚老師在批評這個委員會,到不如說吳庚老師在提醒市政府
該把這個委員會扶正,不然會到頭來一場空。
再來是「有弊推定」的部分
無罪推定這四個字在法律系學生中應該都是朗朗上口
這是現代社會在「人治」與「法治」中選擇「法治」
的產物,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到底有沒有用?
答案是,沒用
每個「人」在做任何事情時,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意識形態
也就是先入為主的觀念,無罪推定雖然好但是卻非常難用
就像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一樣
柯文哲沒有法學背景,做出來的事情違背法治我想大家也見怪不怪
與其怪罪他違背法治,不如去監督他該如何修正
才是人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