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回報一下後續
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過年前就收到了
完全沒有開庭XD 檢察官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了
謀菜我準備好多資料 還有網友幫我備份 結果都沒用到
而我今天去地檢署遞狀對廠商提出誣告告訴了
我知道誣告的要件很窄很難成立
我覺得自己開放嵌入語法 又對嵌入的人提告
這實在太可惡
而且應該符合明知自己陳述非事實 並非對法律的誤解或事實誤認
詳情我有寫成文章
http://talkchick13.pixnet.net/blog/post/109358933
希望大家告訴大家 單純嵌入youtube語法是不構成犯罪的
我實在很擔心記者一亂報 很多人會依此去搜尋嵌入自己影片的人
提告然後收和解金.....
另外對東森丁元凱跟廠商提告誹謗還沒開庭
但偵查隊說他們做過筆錄了
東森那方面的回應他們客觀中立XDD
我已經徹底放棄東森了就等司法判決吧
※ 引述《realJume (巴毛兒)》之銘言:
: 我就是告丁元凱的人 不只告他啦 業者也告了
: 有人去丁的粉絲團 請他解釋他還回說「說啥?解釋啥?」
: http://ppt.cc/lRNj
: 詳細情形我有發聲明文
: 反正重點就是我沒在網路上賣杯子營利 youtube影片也是上傳人自己開放嵌入語法
: 業者隨便誹謗我 記者沒求證隨便報 就全部一起告
: http://talkchick13.pixnet.net/blog/post/108827176
: 相信有在看我粉絲團,噗浪,或是看到電視新聞網路新聞的人
: 應該都知道我被告了!!
: 1/7早上我接到保二總隊的電話 問我是不是巴毛(驚)
: 說我有一篇
: 「關鍵實驗室:冰沙搖搖杯-鹽水袋的第二春」(警察先生念出來的時候我都害羞了 )
: 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 請我找時間過去說明
: 接到電話的當下我非常驚訝 一時間也想不起來用了什麼圖文被提告侵權
: 到了保二 警察告知是嵌入了搖搖杯使用方法的影片遭提告
: 我非常非常不能理解 因為我當時認為我寫的文章是純心得文 在幫搖搖杯打廣告耶他怎麼
: 還告我
: 甚至做筆錄時 因為寫文時間太久 很多細節我都要想很久才講得出來
: (我前一天晚餐吃什麼都要想很久了何況兩年半前的事情)
: 做完筆錄 發現告我的人是搖搖杯公司的經理
: 我隔天早上就打電話去看看是否有誤會
: 結果林姓經理劈頭就跟我說「我跟你說啦 那個youtube影片不知道是誰放的」
: 我說「可是那個影片帳號的名字是金德恩(廠商公司名)耶」
: 他停頓了一下改口說「我們影片都有寫禁止轉載!!」
: 我說「沒有耶 而且你們放在youtube還公開嵌入語法就是開放轉載啊」
: 林經理一聽立馬發火說「你這種態度我們不用講了 你也不用打給我 我們法院見」
: 我在電話中告知這段對話我有錄音 就結束對話
: (剛聽錄音發現我還跟他說謝謝 幹嘛說謝謝啊我)(賞自己巴掌)
: (而且我態度很好!!!聽過的人都說是對方態度才差吧!)
: 下午有蘋果的記者私訊給我想採訪這件事
: 記者非常專業的也去詢問金德恩的經理 也詢問了律師相關案例
: 看了報導 發現金德恩經理又換了說法
: 說因為我介紹的不是他們家的杯子 所以他就是要告我
: 我真的是看新聞才發現這不是同一家的杯子 差在一個有英文字樣一個沒有
: 其他造型款式顏色統統一模一樣
: 我很想問看過文章的人 不講你們會發現這不是同一家廠商的杯子嘛
: 新聞出來之前我一直以為這世上只有一種搖搖杯
: 隔天看網路新聞
: 發現有記者去採訪金德恩林經理甚至跟記者宣稱我的文章是業配文
: 寫完這個文章我還有在賣杯子
: 是盜用他的影片在網路上賣別家的杯子營利
: 記者竟然單方面採用業者的說法
: 完全沒來採訪過我 一個字都沒問過
: 了解我的人或有在看我部落格的人都知道 我人窮志很短但至少誠實
: 我的廣告文雖然少但都有註明 也從未販賣過任何商品 唯一算賣過的東西就是我的書!!
: 而且也是叫大家去書店買讓我抽版稅 不是直接跟我買
: 何況這篇文章兩年半前的 那時候我人氣一天一兩百 誰花錢請我寫業配???誰????
: 原文裡面也可以看到我還說如果想買的人請自己到網路上比價 自己找哪裡可以買
: 寫那篇文章後兩年半我在也沒提過搖搖杯的事情 (說真的我家那杯子去哪了我還得找咧)
: 何來販賣營利的事實?
: 東森新聞甚至自己加油添醋 擷取我臉書說「原來我買到別家杯子」
: 直指我是「明顯不認錯」
: 甚至說我出過法律書還被告 自己的書可以派上用場 等等影射我知法犯法的誹謗言論
: 1/9號我備份網路新聞 已經向東社派出所提出誹謗告訴
: 但因為網路新聞沒有(不敢?)屬名
: 所以我提告的內容是針對製作這新聞的記者 還不知道是誰
: 隔日將備份的新聞影片交給派出所附證
: 亦查出做這則新聞的人就是鼎鼎大名的 丁元凱先生
: 不過因為當時我是向警察表示要告做這則新聞的記者 所以屆時會傳訊誰我也不清楚
: 應該兩個記者跟業者都會傳吧
: 我不知道為何一篇簡簡單單的心得文會被誣賴成業配文
: 林經理完全沒有證據可以在媒體講這種話
: 而且跟我當初打電話去了解的說法完全不同(再次強調我有錄音)
: 記者有時間去找我自拍的長頸鹿影片 出書時接受採訪的影片
: 都找到我粉絲團了 卻沒有花時間採訪我
: 完全是偏頗不中立的報導 加上自己的評論更是誹謗的行為
: 我沒有在網路上賣杯子
: 那個杯子是我兩年半前在團購網買的!
: 我嵌入的youtube影片是上傳者開放授權嵌入其他網站的(否則我根本無法複製嵌入語法)
: 自己開放嵌入 別人嵌入了又要告人侵權我不知道這什麼邏輯
: 就像路邊看到奉茶的茶壺 去倒了一杯結果主人衝出來說你偷喝我的茶!!!
: 智慧財產局亦做出嵌入語法並無侵權的解釋
: 著作權法教授章忠信亦引用蘋果日報的報導做出以下評論
: 1.文章嵌入YouTube影片,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不必取得授權。
: 2.著作權法的「散布」,是指書本或DVD等有體物的流通,不包括網路上的流通,網路上
: 的流通是屬於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範圍。
: 3.有著作之利用事實,才須要討論「合理使用」,若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就不必討論是不
: 是「合理使用」。至於是不是「合理使用」,是依使用者之
: 使用情形判斷,無關乎其來源是不是著作權人上傳網路之內容。
: (來源:著作權筆記)
: 我沒有做的事 卻作成新聞連播 造成我名譽損害
: 之後亦會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 一切靜待司法還我公道
: 我不是好訟的人 我自己念法律的知道訴訟很累很麻煩
: 所以我從來沒有為自己告過人 這是我的第一次(羞)
: 這不是新聞自由 自由時報跟其他業者也報導了偏頗的新聞也沒有採訪我
: (反倒大家覺得聳動的蘋果日報做了中立的報導 葛來分多加十分!)
: 但東森新聞還妄加評論 根本就超出了新聞自由的範圍
: 我今天提出告訴 不只為我自己 更要告訴媒體跟業者
: 不是每個人都不懂反擊 讓你們這樣隨意誹謗操弄!!!!!
: 以上ㄟ斯
: ※ 引述《favit (living)》之銘言:
: : 去看了某位丁姓記者的臉書粉絲專頁,他好像要被告了
: : 被害人在女孩版也把事情經過寫上來了~ 現在的記者都這麼沒水準嗎?沒水準到觸犯法
: : 律也沒關係嗎?有沒有這位東森記者這麼low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