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ndylll ()》之銘言:
: 所以阿扁這六年到底是為了什麼在關...?
: 我不是法律相關,覺得很疑惑,如果民事無法證明有收賄,那刑事又是怎麼證明收賄的?
: 阿扁是因為多案合併執行刑期,那如果這其中有案件有問題,這合併刑期還算嗎?
: 有沒有法律達人可以開示一下?
這是民事訴訟,而且是依照刑事有罪判決進行的民事判決。
實際上一審阿扁也贏了,現在是二審贏了。
然後民事判決和『刑』期毫無關係,喊著翻盤云云更是不知所云。
民事訴訟當中原告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科管局必須證明「辜成允給扁家的賄款有
轉嫁入地價」,然後法官認為科管局沒有辦法證明,因此敗訴。
因此,不是法官認為扁沒有收錢,而是認為扁收的錢並沒有被轉嫁到地價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