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拍照舉發,重罰5000,獎金20%
景點設緊戒區,闖入者如上
衛生問題如上
一定很多人願意檢舉,甚至能要求檢舉人提供違規人所屬旅遊車或旅社資料
用以辨識違規人,出境前必定繳清,繳清後亦可申訴,查無不法可退還!
像這種事情九成罰不到台灣人,又能強迫陸客和少數台灣人提升道德水準
政府和檢舉人賺點小外快,三方獲利!亦不擾民,執行久了自然杜絕陸客不衛生等問題
就好像新加坡就是不能吃口香糖,不遵守就是罰款,很簡單!執行久了全世界都知道!
開放陸客來台旅遊這麼久了,但是到現在世界各國還是常常發生陸客XXOO的事情
就不能趁此機會立法規定"陸客條款"嗎?還是是因為什麼其他因素所以不能?
不知道能不能這樣問卦,但這問題好像很久都沒有解決,實在不懂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