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維持法治,並相信警察拘捕均會依法辦事
對拒捕者開槍,有何不妥?
如果警察濫用公權力,或是政治問題濫用警察權
當然增加民眾會對警察的不信任
※ 引述《fun5566 (8卦板高中考古題之神)》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開槍打死通緝犯 警遭判6月刑 引發基層反彈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5-02-24 22:15
: 〔本報訊〕桃園楊梅分局的一名葉姓警員,於去年2月逮捕通緝犯時,因對方倒車拒捕,
: 在對空鳴槍無效後,改朝腿部連開3槍,導致通緝犯失血過多死亡。如今判決出爐,
: 一審法官認為該員警執法過當,以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個月,引發警界基層反彈。
: 法院認為,嫌犯倒車時有刻意繞過員警,並未蓄意衝撞或攻擊,而且員警握住
: 駕駛座車門上方,都是站在門外,也沒有被撞倒或是拖行的危險,認為防衛開槍的說法
: 不成立。
法官,有些是站在「依法行政」的類型
法條授權不明確,警政署又不好好、專心認真寫「函釋」 (不想扛責任)
偏偏人已經死,法令中又沒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免責條款
你要法官援用哪條來說你無罪?
判「六個月」以內,應該就是要讓開槍警察「花錢解決」
(六個月以內,可以繳錢代替坐牢)
小魯猜,判決書應該會有註明
(支持給認真抓壞人的警察更多合法授權)
內政部,請認真面對!
: 對此,基層員警反彈表示,這樣判決會讓警察不敢帶槍,也不敢用槍,追捕通緝犯
: 時都要在開槍前多想幾秒,緊急狀況也難以判定的情況下,又該如何有效執法?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55206
: 5.備註: (以下若有誤 請更正 謝謝!)
: (1) 朝他輪胎開槍,他就無法坐車/開車逃了嘛!
: 明明就蓄意殺人. 這應該兩個人都帶槍 開車的人跟警察單挑才對/才公平。
角度上,不一定容易打到
狀況緊急時,也不見得想到這麼多 (何況,射擊訓練沒有「打輪胎」這一項,訓練不足)
: (2) 昨天2月24日也一樣呀,一堆警察追不上一個嫌犯.
: 結果一個警察追嫌犯追到暴斃或不明原因死亡,
: 另一個警察 追不上嫌犯 就對空鳴兩槍,準備開槍射殺嫌犯
: 這些警察真是差勁,me friend是指尤其是那個昨天2月24日追不上嫌犯
: 就準備要開槍殺人的警察.
逃跑就不能開槍 ...... 以後就大家練身體
(壞人練身體以減少被抓的機率;警察練身體以利追上逃犯)
(民眾多練身體,以因應跑得越來越快的歹徒)
: (3) "警方指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依法應逮捕、拘禁的人拒捕或脫逃,
: 或警察人員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時,都能使用槍械。"
這就是法令呀 (小魯支持這個法令)
不然,你來提議修法?
: (4)你告訴我 這些開槍殺死人和追不上人就準備開槍殺人的警察們,
: 哪一個是符合以上(3)規定的?
: 這些警察要嘛就跟嫌犯一人一把槍單挑
: 要嘛 就應該被判處死刑才是
: 帶著槍 任意殺人 髒話中
「脫逃」
怪異的是,「比例原則」又沒明文,(警政主管) 開槍與否的細節也不白紙黑字釐清
(以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