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龍斌
4 分鐘前 ·
關於今天週刊刊登部分美河市案之公文,做出片面解讀,我深表遺憾。
關於本案,我也有些簡單說明想澄清。
1. 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係90.12.18簽約,權益分配時,原本日勝生建議之分配比例大約為
17:83;但我們將其拉高到30:70左右來進行談判協商。
2. 我95年底上任前,即已開始進行權益談判;而我上任後,當時的副市長林崇一為爭取
較高市府權益,曾數次退文,要求談判。捷運局聯開處和日勝生經過數月談判,最後日勝
生同意提高,捷運局才予簽呈同意。
3. 於96年4月期間,我們亦曾懷疑日勝生疑似有財報不實等違法情事,當時我要求政風處
調查,並移請調查局主動調查,但最後市調處及地檢署都分別簽結或做成不起訴處分。
4. 後由於房地產市場飆漲,且監察院調查後,提出多項檢討意見;我認為聯開權益分配
、鑑價制度已實施十數年,確有不合時宜或簡略之處,應依監察院意見大幅修正。我除大
幅提高層級參與外,也將鑑價制度做一嚴謹的要求,進行各項防弊措施(市政會議中也多
次裁示)。
5、我完全同意地價上漲之利益不可均歸於日勝生,因此才會要求重新鑑價,最後鑑價結
果認定日勝生應返還臺北市約76.98億;我們並依律師建議下,強烈要求日勝生同意透過
仲裁或訴訟方式返還相關利益。
6.同時在法務局建議下,我們並指定國內民法及仲裁界權威學者-政大法律系黃立教授-
擔任仲裁人。而依據仲裁法,日勝生得自行指定其仲裁人,主任仲裁人(羅明通)則係由
雙方選出之仲裁人共同推選。
7.本案經監察院調查後,市府與日勝生重新爭取權益期間,我要求對於日勝生其他進行中
之案子,均需採「嚴格把關」的方式處理,包括大橋頭聯開案及南港機場聯開案。
8.本案曾經監察院完整調查,我記得當時主辦委員之一即為目前擔任柯市府廉政委員之馬
以工女士,當時監察院亦認定林崇一副市長並無違法,故彈劾案並未成立。
我一直認為市政是延續的,本案目前正在仲裁程序中,我亦支持柯市府積極透過仲裁程序
,要求日勝生返還新鑑價結果之市府利益。
郝龍斌 這次講得還算OK
但為甚麼當初不早點說出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