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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wake up! 】我是派遣工嗎?
公家單位外包給廠商做園藝維護工作(一年一標),並要得標廠商派一名駐點人員執行每天
例行打掃工作,廠商得標後雇我當駐點人員,上班時間為週一到週五每天八小時,原本認
為自己是派遣工,但第一個月拿到薪資單卻發現薪資不到勞基法最低薪資(只有18k),園
藝老闆說因為我實際上是受雇於公司,是公司員工。雖然駐點工作的上班時間只有週一到
週五,但是公司週六也要上班,我週六沒去公司工作,所以會扣薪。
請問這樣有合乎勞基法嗎??
詳細回答:http://goo.gl/5mnDil
點入詳細回答之後,簡直是驚為天人!
問句:請問這樣有合乎勞基法嗎??
答覆:有關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涵概之範圍,依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11條規定,基本
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對於何謂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
等法規未有明文規範,惟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條之1有關延長工時之界定
,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因此
,基本工資宜解為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二週工 作八十四小時後,一個月可得
之工資之下限。 當勞工之工作時數每日未達約定之八小時、或每二週未達約定之
八十四小時者,則工資之金額自得因減少之時數而為扣減。
請問這到底是在回答什麼?
有沒有答非所問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