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09232002 (唷~)》之銘言:
: 現在包括中共、日本、絕大多數歐洲國家、美國多數州通姦都已經除罪化了
: 還有通姦罪的就南韓、多數伊斯蘭國家
: 通姦顯然是道德問題 用民事解決就好
: 按照一罪不二罰的原則 何必再用刑法規範之?
: 硬要判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易科罰金
: 不如向歐美那樣建立高額賠償金 然後離婚就好啦
: 有沒有八卦阿?
剛好在看相關的東西,順便回一下這篇去年的問卦
看到韓國的新聞
就在剛剛南韓大法官會議也宣布通姦罪違憲
同時朔及既往,之前被判有罪的可以申請再審
不曉得有沒有可能哪天輪到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