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比較檢察官和法官的職權其實是比不出來誰比較威的
很久很久以前,審判者是兼具偵查角色的,不論是東方還是西方
但是這樣子的結果會導致審判的人先天就不具備客觀的可能性
球員兼裁判有聽過吧,
馬的如果杜蘭特切進去管他三七二十一不管有沒有摸到手伸出來就算犯規,那對面打屁?
....疑?
所以才要把追訴者和審判者分開,一些權力給檢察官,一些權力給法官
因此從制度設計上來看,其實根本比不太出來。
理論上是這樣啦。
我覺得比較有意義的比較方法應該是,誰比較容易被當權者操作。
先說結論,檢察官。
這裡純粹從制度上來論證,如果要說"法院都國民黨開的"這種論述基本上是沒意義的
國民黨法院論的論述方式前提是 某人能決定誰審理 或是 某人能決定審判結果
但是由於法院的分案制度是隨機的,所以決定誰審理這件事除非能在法官選拔這一個層次
做手腳,才有可能,恩所以各位可以去思索一下到底要考試選拔好還是轉任制好
另外一個能決定審判結果不外乎就是綁他家人、或是塞錢。
但是這些方法民進黨還是任何人都做得到,如果要比錢多的話那乾脆說法院都郭台銘開的
或者是法院都大甲死胖子開的還比較有可能一點。
好言歸正傳,為什麼說檢察官比較有可能被當權者操作呢。
因為"檢察一體",這個東西指的是,檢察官辦案三小的要服從上級指示
如果上級覺得辦的不好,他可以把你的案件分配給另外一個檢察官
原由是為了統一起訴或不起訴的標準,因為現行制度下檢察官對於特定的案件
有起訴否的權限,如果不統一的話會有點麻煩
EX:在台東偷隻雞不起訴,但是在台中偷隻筆卻被起訴
麻煩的是,由於檢察官是隸屬法務部的,阿誰當主任檢察官這件事情是法務部決定的
法務部長又是....恩...
所以相較之下檢察官能被控制的可能性就高出很多,因為決定誰是上級就能決定誰查案
決定誰查案就一切好辦
有興趣的可以去估狗一下"奉命不上訴"
解決方案喔?
可能就是調升人選由基層自己提名自己、還有行使案件收取權的要件明文化和可審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