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判決內文一小段...
白話文就是今天警察的精神應做的是...
保護人民安全,阻卻違法情事發生,而非以開單做為手段...
實際情況若是警察在當事人上車前...
著制服表明身份規勸他若有喝醉就不要駕車了...
我相信當事人不可能還不聽勸阻執意要開車...
這一切都不會發生了,但是警察選擇了釣魚的方式明知他有喝...
卻等他確實上路後再追車取締...
之後造成了更大的社會成本...
當然警察也許有業績壓力及苦衷...
但這就是目前台灣法律所反映出來的現狀...
===============底下是判決內文的一部份==========
被告既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
可能有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
故,危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
足可善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
候駕駛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
已等候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
後開車,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
攔查其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
,毋寧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
並非達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
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