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saco (社會虛偽:)
2015-03-10 01:23:51即使被水桶,我還是要說_你娘
警方不在上車前勸導,那是他的行政處份
在對方上路後,警方就有權責將其攔下並強勢帶回阻卻公眾意外的發生
請問審判的法官:
台灣警察的不作為是誰導致的??
那麼父母在說自己小孩很乖都是結交壞朋友是誰導致的?
我們是否該負與警方更有力的後盾
讓警察能做對的事..??
遇到飆車,不該是用怕事的驅趕的手段,是強勢帶回,因為違法在先
說穿了,灑豆子過份嗎?低成本的方法可以瞬間阻卻飆車的歪風
雖然免不了違法的人會受傷
但得到的是讓社會大眾信任,也讓大家知道往後不能違法飆車
得到的效益不能只看眼前,也要看未來
如果社會沒了這些違法的行為
我們幾十年來可以降低多少的社會成本嗎??
舉凡飆車與酒駕,
強勢取遞可以解決的問題,
再想想幾十年來我們又耗掉了多少社會成本!?
※ 引述《Veyron (Bugatti)》之銘言:
: 取判決內文一小段...
: 白話文就是今天警察的精神應做的是...
: 保護人民安全,阻卻違法情事發生,而非以開單做為手段...
: 實際情況若是警察在當事人上車前...
: 著制服表明身份規勸他若有喝醉就不要駕車了...
: 我相信當事人不可能還不聽勸阻執意要開車...
: 這一切都不會發生了,但是警察選擇了釣魚的方式明知他有喝...
: 卻等他確實上路後再追車取締...
: 之後造成了更大的社會成本...
: 當然警察也許有業績壓力及苦衷...
: 但這就是目前台灣法律所反映出來的現狀...
: ===============底下是判決內文的一部份==========
: 被告既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
: 可能有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
: 故,危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
: 足可善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
: 候駕駛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
: 已等候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
: 後開車,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
: 攔查其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
: ,毋寧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
: 並非達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
: 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