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的高雄氣爆事件再掀波瀾。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昨天通過自治條例草案,祭出「
非常手段」,要求石化管線所屬公司應將總公司遷到高雄,否則禁止續用管線。但行政院
「強烈質疑」有違憲違法爭議,若經認定違法,依法將函告無效。中央與地方「氣爆」一
觸即發。
高市府這項自治條例除要求石化業者遷總公司,因營業額計算牽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設
算,不僅啟動縣市搶錢競賽,也引爆中央與地方關係緊張。
去年氣爆事件後,高市府清查市區道路下方共有八十九條石化管線,分屬十三家公司,輸
送乙烯、丙烯、苯等石化原料,其中以中油的四十五條管線最多;十三家業者除了台塑、
李長榮、國喬,十家業者總公司不在高雄。
高市府經濟發展局長曾文生在市政會議專案報告指出,市府要求石化管線所屬公司把總部
遷到高雄,是盼這些公司與高雄市民一起重視城市環境品質與安全,稅收不是重點。
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條明訂,既有管線所有人應在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將其本公
司(即總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並提送年度管線維運計畫及繳納管線監理檢查費,才
能繼續使用既有管線。
曾文生說,管線公司未依期限將總公司遷入高雄,將依自治條例草案第八條停止這些管線
使用道路的「路權」,石化業者的管線形同廢管。至於管線監理檢查費收費標準,等議會
通過自治條例後訂定。
曾文生指出,氣爆之後發現政府對石化管線無法可管,高市府著手擬定這項自治條例,市
府內部討論,並無牴觸中央法規。草案將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才施行。
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說,因自治條例未定罰則,將函報行政院備查,屆時將確認有無牴觸
中央法規。據了解,因涉違憲爭議,政院強烈質疑。
行政院法規會官員表示,高雄市政府所訂自治條例涉及憲法、公司法等不同層次問題,包
括營業自由、公司設在哪裡的自由選擇權都必須考量在內,同時也要釐清,有無行政法「
不當聯結」問題。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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