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管總公司遷高雄 經部:若違憲可函告無效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高雄市府昨宣布草擬「既有管線管理自治條例」,強制要求石
化管線所屬業者將總部遷到高雄。經濟部今表示內容有違法違憲疑慮,影響企業財產權維
護與遷徙權,同時比例原則失當。因該自治條例沒有罰則,經濟部僅能轉送行政院備查,
但若行政院認定違憲,可對高市府函告無效。
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該條例經法規單位研究後,認為可能違反憲法對財產權與營業權
保障。其中該條例第四條規定,既有管線所有人應明年底前將總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
才能繼續使用既有管線;經濟部認為,管線安全維護是企業的營業責任,與公司所在地彼
此沒有相關,高市府強制規定總部地點,將違反行政法中「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另外,條例第八條規定,若管線公司未依期限將總公司遷入高雄,將停止這些管線使用道
路的路權。沈榮津說,這代表總公司若遷出高雄,該企業所投資的管線設備就會無法運作
,如此將影響企業生存,對企業資產運用及整體經濟發展有很大影響,在權衡手段與目的
上,已違反比例原則。
而對行政院、經濟部認定特別條例有違憲疑慮,後續將如何處理,經濟部法規會執秘鄭國
榮說,地方自治條例需受地方制度法規範,而在地方制度法三十條第一項中,即規定「自
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鄭國榮指出,由於高市府並未在自治條例中規範罰則,所以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無法審議
,只能函報行政院備查;但若行政院認定違憲,可函告高市府該自治條例無效。他也強調
,依地方制度法,若政院函告無效,可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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