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鄭捷案有了判決,四個死刑
雖然罰有些輕,但是在宣判後
居然在學法律的人之間,引起了爭論!
那就是是否被告有必須得到場聆聽宣判的義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1/571736/
(桃園有名的錢法官)
http://buzzorange.com/2015/03/12/the-murder-cheng-should-attend-or-not/
(呂秋遠律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0311/36430392/
(鄭捷辯護律師之一的黃律師)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2/572494/
(鄭捷案的審判長)
兩個律師、一個法官、一個審判長,都各自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錢法官與兩位律師是認為被告有不到場聽判的自由,而引用了刑事訴訟法
而審判長則是說「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判為原則」
而到底被告有沒有必須強制到場聆聽判決的義務?有沒有鍵盤法律人能回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