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ownews.com/n/2015/03/15/1631029
臺北101大樓管理單位因「臺灣獨立革命軍」成員,在101大樓前廣場高舉大旗等行為,
影響觀光客、臺北市民及商家,經勸導未果遂向110報案。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獲報後即派員至現場蒐證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對現場行
為人身分查證,期間,該團體成員郭O剛(男)推車上大旗幟,於104年3月14日15時11分許
,不慎砸傷游姓民眾,經游民檢具驗傷單對郭男提出傷害告訴,警方依法將郭男依現行
犯帶案偵辦。為預防危害發生,依警職法第27條對該團體成員勸導,移至101大樓前廣場
不影響公眾來往通行處所進行意見表達。
信義分局說,尊重臺北101大樓前廣場各團體言論自由,但依憲法第23條規定,有關言論
自由若涉及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亦應受法律保留規範
,為必要合理之限制。
信義分局說,郭男涉嫌違反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對於臺北101大樓前廣場各團體言論自由表達方式,信義分局說,秉持「依法行政、行政
中立」,並依「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原則執法,確實保障民眾人身、財產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