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殺、上吊、中毒…就算凶宅
2015-03-13 02:57:00 聯合報 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法官指出,法律上並未明確定義凶宅,依內政部解釋及房屋交易實務經驗,目前最普遍的
見解是曾經發生凶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房屋;若賣方隱瞞凶宅事實,買方可控告賣方
詐欺,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北部一名資深法官指出,凶宅大致分成三類,一是屋內發生凶殺死亡案;二是有人上吊、
服藥或燒炭等自殺身亡案;三是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或吃藥中毒等非自然死亡意外。一般民
間習俗,許多民眾生病臨終前,都會希望「落葉歸根」離開醫院,回到家裡走完最後一程
,這類在家裡病死之類的死亡事件,就不算凶宅。若屋裡發生凶殺案,被害人送醫急救不
治,未陳屍屋內,也不算凶宅。
他說,凶宅範圍主要在建物專有部分,如樓上跳樓墜落一樓住戶的庭院裡,當場死亡未送
醫,若一樓庭院屬一樓住戶專有,一樓就是凶宅 ;若墜落到公共區域,如社區中庭、防
火巷等,一樓就非凶宅。
這名法官表示,國人大多忌諱購屋遇有死亡相關的事 ,在許多購屋糾紛官司中,當事人
常會自行擴大凶宅定義,認為這是影響購屋意願的重大訊息,賣方應誠實告知房子內外是
否發生自然或非自然死亡案, 但除非買賣契約細定賣方應告知房子周邊發生自然或非自
然死亡案件,否則法官大多會依目前的凶宅定義,查明房屋是否為凶宅來論斷官司;他認
為買方不宜擴大認定凶宅,才不會引起更多的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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