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學長媽媽的貼文
18歲的兒子於 103年8月28日晚餐後與友人出門騎腳踏車運動,在劃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遵守交通規則的騎腳踏車運動,不料遇到
逆向高速飆車的機車,直接正面撞擊,我兒子常場人車倒地,腦部重創. 肝臟撕裂.雙眼失明…。送醫急救,在加護病房的40天僅以呼吸器維生,最後,仍不治死亡。
在民事未和解的情況下,經檢察官.交通警察在車禍現場蒐證均顯示,事故現場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吳肇事者為100%肇事全責,而兒子遵守交通規則,完全沒錯,純屬飛來橫禍,於104年3月9日收到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字號103年度審交易第236號) 吳肇事者因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或可易科罰金18萬。
判決理由如下:
1. 因吳肇事者還年輕,又非故意,而交通風險乃每人可能會遇到的,得以減刑。
2. 吳肇事者因高中.國中小老師評語為正面,得以減刑。
以上的二點,讓我這個當媽的好心痛 ,久久無法平復
試問「肇事者年輕」,給他機會,誰給我的孩子呼吸的機會??
「肇事者非故意」大部份的車禍都是非故意的吧? 但逆向飆車是有意的吧!而且也是可以避免的!!!
關於第二點,老師評語和逆向撞死人有關係嗎? 這…叫人如何心服?
一個18歲的年輕的生命! 卻只因為一個人的飆車行徑而結束! 當兒子在加護病房40天我們期待出現奇蹟,而現在的我們只期待一個公平正義而已,想不到跟盼望奇蹟一樣令人失望.! 決定上訴,但好怕遇到恐龍法官,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還給我們一個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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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純好奇 所以法官頭是不是也被撞到
還是有什麼好處?
誰來還我學長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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