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成績好逆向撞死人刑責就輕的八卦?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3-18 02:27:08
※ 引述《ky860224 (kenry)》之銘言:
: 以下是我學長媽媽的貼文
: 18歲的兒子於 103年8月28日晚餐後與友人出門騎腳踏車運動,在劃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遵守交通規則的騎腳踏車運動,不料遇到
: 逆向高速飆車的機車,直接正面撞擊,我兒子常場人車倒地,腦部重創. 肝臟撕裂.雙眼失明…。送醫急救,在加護病房的40天僅以呼吸器維生,最後,仍不治死亡。
: 在民事未和解的情況下,經檢察官.交通警察在車禍現場蒐證均顯示,事故現場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吳肇事者為100%肇事全責,而兒子遵守交通規則,完全沒錯,純屬飛來橫禍,於104年3月9日收到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字號103年度審交易第236號) 吳肇事者因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或可易科罰金18萬。
: 判決理由如下:
: 1. 因吳肇事者還年輕,又非故意,而交通風險乃每人可能會遇到的,得以減刑。
: 2. 吳肇事者因高中.國中小老師評語為正面,得以減刑。
: 以上的二點,讓我這個當媽的好心痛 ,久久無法平復
: 試問「肇事者年輕」,給他機會,誰給我的孩子呼吸的機會??
: 「肇事者非故意」大部份的車禍都是非故意的吧? 但逆向飆車是有意的吧!而且也是可以避免的!!!
: 關於第二點,老師評語和逆向撞死人有關係嗎? 這…叫人如何心服?
: 一個18歲的年輕的生命! 卻只因為一個人的飆車行徑而結束! 當兒子在加護病房40天我們期待出現奇蹟,而現在的我們只期待一個公平正義而已,想不到跟盼望奇蹟一樣令人失望.! 決定上訴,但好怕遇到恐龍法官,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還給我們一個公平正義呢?
: http://ppt.cc/Vc0X
: 小弟純好奇 所以法官頭是不是也被撞到
: 還是有什麼好處?
: 誰來還我學長公道?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違者視為新聞篇數 超貼新聞劣退
老實說
我看不懂這份判決在寫小小小
可能是我太累了沒注意到
還是這個法官的問題
竟然沒提到被告是否有飆車行為,這個時速多少非常重要
另外,剛有人回文貼的判決有提到,被告騎車重型機車
那我就假設一下,假設一下照大清律例沒關係吧..
真的像該家屬貼文說的是飆車逆向撞死
那這份判決的引用的法條,檢察官起訴的罪名肯定是錯的
因為照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罪,其中構成要件之「他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
法均屬之。具體而言,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均
極易失控,有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之人、物,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該
當上開所稱之『他法』」。
那這個量刑的差異就非常大了
因為185``他法``(飆車)致人於死重到爆炸了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鳩竟是過失致死呢,還是飆車致死呢
寶傑,你怎麼看?
我要去睡了,有錯懂得回文幫我更正吧,感恩
作者: c08110831 (為生魚片賣身家)   2014-03-18 02:27:00
我兒子很乖~是柏油路帶壞他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廢文自己發)   2015-03-18 02:29:00
合理推測:
作者: lucifiel1618 (Lucifiel)   2015-03-18 02:32:00
那就是家屬說謊啦這麼簡單
作者: Bokolo (舶客樓)   2015-03-18 02:33:00
真想看你發福島米185條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根本不適用車禍肇事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3-18 02:44:00
與其讓對方進去關給國家養,不如讓對方花錢比較心痛過失致死刑度範圍就那樣,100%肇事責任的話,民事賠償會很有利,對方財產又已經假扣押了,這判決可以了啦..六碼車牌的重機也就一班的白牌125而已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3-18 02:57:00
我看完幾個判決後發現,飆車目前都是指兩車以上競駛
作者: KobePikachu (KMT不倒台灣不會好)   2015-03-18 02:58:00
你刑法沒念好 185不能用 一時之超速違規超車等行為致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3-18 02:59:00
看來超速還不足以成案,那這案子大概就只能過失致死了
作者: KobePikachu (KMT不倒台灣不會好)   2015-03-18 02:59:00
車禍是不能論185要併排飆車競速或一前一後飆車才會被認定185
作者: capitalofz   2015-03-18 03:09:00
只要有鍵盤 人人都是大法官
作者: freefrog (自由蛙)   2015-03-18 07:54:00
你引的101年度台上字判決,是說飆車行為屬185條之他法,飆車要有故意想飆+2人以上之競速行為,但新聞中看似單純逆向超速騎車,當然不屬185
作者: dreamkill (CNT)   2015-03-18 08:04:00
你這種三腳貓功夫 也想拿出來戰 滾去睡啦 多讀書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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