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討論反對者大多都在講給同性戀領養有哪些缺點
這些都是多談的 如果有很健全的夫妻要領養
我也會頃向給夫妻領養勝過給同性戀領養
本來收養這件事就會有評估機制
衡量各方面的條件 幫孤兒找一個最適合的家
問題是不是應該用法律規範 直接關死這道門
讓他們連接受評估的機會都沒有
同性戀有可能影響到小孩未來的觀念 所以不能給他們收養
胖子也有可能家裡飲食辦太好 又沒有運動的觀念
導致小孩子也被養成胖子 所以應該明文規定體重100kg以上不能領養小孩
這樣合理嗎
本來在評估的條件中 就不可能保證小孩子一定在100分的環境下成長
在有選擇的情況(多個收養人都要收養同一個小孩) 選擇對小孩最好的家庭
在沒選擇的情況(只有一個收養人)衡量被他收養跟待在孤兒院哪個對小孩比較好
身為同性戀 你在被評估的狀況下會比較不利
但並不是因為這個評估機制歧視同性戀 而是因為現實上就是面臨比較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