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y860224 (kenry)》之銘言:
: 以下是我學長媽媽的貼文
: 18歲的兒子於 103年8月28日晚餐後與友人出門騎腳踏車運動,在劃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遵守交通規則的騎腳踏車運動,不料遇到
: 逆向高速飆車的機車,直接正面撞擊,我兒子常場人車倒地,腦部重創. 肝臟撕裂.雙眼失明…。送醫急救,在加護病房的40天僅以呼吸器維生,最後,仍不治死亡。
: 在民事未和解的情況下,經檢察官.交通警察在車禍現場蒐證均顯示,事故現場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吳肇事者為100%肇事全責,而兒子遵守交通規則,完全沒錯,純屬飛來橫禍,於104年3月9日收到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字號103年度審交易第236號) 吳肇事者因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或可易科罰金18萬。
: 判決理由如下:
: 1. 因吳肇事者還年輕,又非故意,而交通風險乃每人可能會遇到的,得以減刑。
: 2. 吳肇事者因高中.國中小老師評語為正面,得以減刑。
: 以上的二點,讓我這個當媽的好心痛 ,久久無法平復
: 試問「肇事者年輕」,給他機會,誰給我的孩子呼吸的機會??
: 「肇事者非故意」大部份的車禍都是非故意的吧? 但逆向飆車是有意的吧!而且也是可以避免的!!!
: 關於第二點,老師評語和逆向撞死人有關係嗎? 這…叫人如何心服?
: 一個18歲的年輕的生命! 卻只因為一個人的飆車行徑而結束! 當兒子在加護病房40天我們期待出現奇蹟,而現在的我們只期待一個公平正義而已,想不到跟盼望奇蹟一樣令人失望.! 決定上訴,但好怕遇到恐龍法官,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還給我們一個公平正義呢?
: http://ppt.cc/Vc0X
: 小弟純好奇 所以法官頭是不是也被撞到
: 還是有什麼好處?
: 誰來還我學長公道?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違者視為新聞篇數 超貼新聞劣退
我能同理媽媽的喪子之痛 但我認為法官的判決並沒特別可以指謫的地方
標題很聳動 成績好所以騎車撞死人刑責輕?
但其實依刑法57條規定 很多東西確實是可以審酌的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而且法官判決中並不是說該被告因為成績好分數高
法官是以被告的品行和過去的行為為考量
以下節錄判決書原文
"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又被告剛剛從高中畢業,考上科技大學,尚未開學前就發生本件車禍。
被告過去求學階段並未有重大非行紀錄,品性尚屬良善"
"被告求學過程,老師對之均為正面評價居多,被告可稱素行良好"
另外有從事實務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 這種車禍案件通常不會判太重
會重判的原因通常是被害者無法獲得賠償 法官才會重判
有點以判決逼加害人拿出誠意賠償的意味
本身就有處理過的案件把人撞重傷 但加害人不願賠償和解
法院重判一年八個月 判一年八個月這個數字就很明顯(因為剛好不能緩刑)
法官就是認為你不想乖乖賠錢 就進去蹲吧
但本件不一樣 因為法官覺得你的損害可以獲得賠償
判決書原文
"被告之父母為連帶賠償義務人,被告父親名下之農地也遭被害人家屬
假扣押中。除扣除被害人家屬已經領取之醫療費用、強制險之死亡理
賠金200萬元外,被告所騎機車另投保150萬元上限之任意責任險,剩
下賠償不足之部份應該可以順利從假扣押土地中取償,被害人家屬之
民事求償權益已獲相當保障。"
法官既然認為受害者可以拿到相當的賠償 那就給被告一個機會
畢竟也是一個年輕人(高中剛畢業),又是過失非故意
所以判決書原文也提到
"被告年紀尚輕,剛拿到駕照不久,一時粗心大意肇致本件過失致死罪,
被告既非故意犯罪,若使其入監服刑而可獲得之矯正功能,極其有限。
換言之,針對本性善良者,若僅係偶然犯罪或過失犯罪,即毫無變通
地均送到龍蛇雜處之監所服刑,反而會使其沾染犯罪習氣,結識更多
不良份子,並會對剛滿18歲的年輕人留下印記,並非社會長遠之福,
況且被告面對龐大賠償追訴,已相當程度獲得懲儆。
法官頗有既然被害死亡事實已不可逆 何必又為了處罰而毀了另一個少年
不想讓該場車禍悲劇多一個被害人 或是重判後未來可能付出更高的社會成本
其實實務上車禍案件刑度本來就不高 希望被害人的母親能早點走出傷痛
至於這個判決我認為沒甚麼好罵的 更沒有成績好=刑度低的問題
這都是法官綜合考量的結果